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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煤矿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9:03 南方日报

  省法制办负责人就我省整顿关闭全省煤矿行动答记者问——

  整治煤矿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兴宁矿难后,我省作出整顿关闭全省煤矿的重大决策,对此,有少数矿主和职工不是很理解,有的拒不执行,甚至采取对抗行为。还有人提出疑问,如此大的动作在法律上是否
有依据,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针对这些问题,昨日,省法制办负责人接受本报专访称,目前我省煤矿企业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前段时间连续发生了一系列重特大矿难事故,在此严峻形势下,省政府整顿关闭全省煤矿的决策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行政为民:法据充分!

  记者:最近,省政府作出了整顿关闭全省煤矿的重大决策,能否谈一谈省政府这一决策的法律依据?

  答:省政府作出整顿关闭全省煤矿的决策,是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正确履行《宪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所赋予的重要职责的重要体现,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省政府在整顿关闭煤矿工作中,全面梳理国家和我省有关煤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政策,及时下发《关于全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与关闭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各部门,法制办也将对依法行政情况予以监督。

  记者:当前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在于,从法律程序上说,整治煤矿企业应如何操作,怎样保证各级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煤矿企业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要求,关闭、取缔煤矿企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确定关闭取缔的矿井,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供电、供水、供火工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有关部门要事先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行政机关对煤矿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停产停业整顿,以及关闭、取缔等决定,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原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撤销行政许可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撤销、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分别作出决定。

  五证不齐:一律关闭!

  记者: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对于那些“五证”不齐全的煤矿企业,是否一律关闭?

  答: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法定条件:一是“五证”齐全。根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管理条例》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二是具备现行安全生产条件,依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规定,若安全生产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煤矿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改变或撤销原行政许可,《煤炭法》中也有相应规定。

  对于“五证”不齐全的煤矿依法应当一律关闭。具体操作由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等负责执行。

  五证齐全:扣证重审!

  记者:但本次整顿中有些“五证”齐全的煤矿企业也要依法整治关闭,对他们将依法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答: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全省煤矿企业、包括“五证”齐全的煤矿企业都必须停产整顿,依法暂扣“五证”。

  对暂扣的证照,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逐条逐项重新审查,违规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将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对“五证”齐全的企业,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当前形势和现行安全生产要求重新审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依法撤销相关证照。比如说,独眼井,矿井没有采用机械通风的,没有合理排水系统的,有重大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等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撤销其相关证照,并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五证”齐全的煤矿企业停产整顿之后,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可以继续保留。

  违法经营:吊销证照!

  记者:据了解,有关法律对煤矿企业的部分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直接吊销证照的惩罚,具体来说是怎样规定的?

  答:煤矿企业违法生产经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直接吊销其证照及其他处罚的,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煤矿企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二是煤矿企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三是煤矿企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四是煤矿企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五是擅自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拒不执行:依法查办!

  记者:目前,有少数矿主和职工对于政府整顿关闭煤矿企业的决定还不是很理解,有的拒不执行,有的甚至采取对抗行为,对此,您是如何看待的?

  答: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个别矿主和煤矿职工对政府整顿关闭煤矿企业的决定还不够理解。但应明确,表达不理解的意见应当遵循合法、理智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有关部门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整顿与关闭煤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按照省政府规定,今后我省不再受理新煤矿项目,这一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那些已经提交申请的企业还能够得到批准吗?

  答:当然有法律依据。为了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根据宪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政策,省政府决定,今后一段时期,本省不再受理新的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项目申请。

  当事人已经提出申请并且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一律从严审查,严格把关。

  本报记者 徐林 通讯员 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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