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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项重大隐患 最易引发矿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9:5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并已于9月3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15项重大隐患:包括超能力、超

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范围和规模的等情况。

  特别规定强调,煤矿凡存在上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暂扣其相关证照,由有关地方政府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力的,要对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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