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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价格应限于“上限管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0:23 大洋网-广州日报

  舒圣祥

  据《北京晨报》9月5日报道,我国部分重要的电信资费将实行“上限管制”。今后主管部门只对部分通话费实行资费上限管理,其余由各运营商自行制定。消息甫一传出,市场对电信资费之未来走向普遍反映出一种价格战预期,有“圈内人士”开始叫嚣:“只设上限,不设下限,最终的结局就是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企业入不敷出,濒临破产。”

  对此,笔者立场坚定地认为,这是一个实质性进步,但同时更是政府价格监管的理性归位———换言之,早该如此了。在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实际上是一种政府管制措施,本意是要防备并矫正市场失灵,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或少受垄断者的剥夺。出于这种认识,就电信资费而言,政府定价所要完成的工作只是限制无理涨价,而不应包括限制自由降价,甚至直接干预价格竞争。

  世界上没有做赔本生意的经济人。所谓“恶性竞争”,其实只不过是大鱼吃小鱼的正常竞争游戏罢了,而自由竞争本就是市场经济的规则要义。政府通过强制手段对居民消费价格实施“下限管制”,实际上是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保证垄断企业的“保值增值”。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是消费者利益受损,在政府保护的“襁褓”里“发展”起来的企业也难以达至成熟,一旦遭遇市场风雨,外表坚不可摧的雄伟大厦大有可能在瞬间坍塌。

  显然,权力来自于人民授予并以“为人民服务”为己任的政府,所要担心的不是企业的“不理智经营”,无须用“下限管制”来预防经济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而应该集中精力于对人民利益的维护,保证他们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现代生活的必须消费,阻止经济人之间形成价格联盟坑害消费者,预防企业以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变相损害消费者利益。(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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