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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包索酬”是否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0:29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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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鲁山县农民朱才在拾到他人装有房产契约、账本及银行卡等物品的皮包后,起初不承认,后来向失主索要赎金5万元。日前,法院判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廖德凯:合理,但要注意索取方式———从捡拾到遗失物到交还,必然要付出一定代价,如朱才这样拾到价值数十万人民币物品的情形,除必要的保管外,还有相应的心理负担。因此,索要一定的报酬是合理的。但他不应该以报酬作为“还不还遗失物”的条件,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当拾遗者付出管理成本后,失主拒绝付出补偿,拾遗者应该可以起诉。

  周稀银:不合理,市场经济也要人情味———这么多年来,拾金不昧者并未因“无酬”而减少。相反,它作为一种精神力量高扬了社会主旋律。对于拾金索酬者,其动机存在很大嫌疑。在本案中,拾得者其实在所拾物品难以变现,或据为己有存在一定风险的情况下,才会选此“下策”。拾金索酬的合理化会助长功利思想,是新型人际关系的倒退,还可能“培养”社会恶习,甚至主观犯罪。

  胡艺:合理,市场经济没有免费的午餐———服务都应是“有偿”的。但本案中的拾包人动辄数万元地“狮子大张口”,难免会引起丢失者的愤怒和痛恨。对此,我们应一方面大力宣传和呼唤奉献精神的回归,使那些沉迷于物质享受的人端正思想,多注重精神层面的愉悦和享受。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失物付酬的范围应控制在所拾物品数额或折算数额的百分之几或千分之几。

  柏敏:不合理,“索”本身就有敲诈嫌疑———首先,当“索酬”成为“不昧”的前提时,拾金不昧就变了味,就成了“拾主”索要失主财物的一种“技术手段”,不利于传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其次,索酬也是一种变相地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拾主把钱包交到失主的手中,失主就必须将一定利益付给拾主。这样,拾主的“直接得利”目的得逞了;第三,拾主“索酬”行为还有要挟失主的嫌疑,失主不给报酬拾主就不归还物品,表现出拾主自身道德的滑坡以及信用的缺失。

  王庆原:合理,符合人性及市场规则———首先是人性方面,“投之以桃,报之以李”,从失主角度来说,除了精神感谢之外,通常也愿意为失而复得而给予拾得者一定的物质报酬。这都是合乎人之常情的。其次是市场规则运行方面。无论在保管、归还等方面,拾得者都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费用。另外,还存在一个拾得的幸运机会问题。幸运、机会本身就是一种财富,就如同购买彩票而中奖,因此给予拾得者一定的幸运奖励也是合理的。对失主来讲,对财物管理不善也应承担成本。(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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