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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旁修景观水池“美事”成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1:19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 二楼住户在阳台旁修建了景观水池,噪音和蚊虫惹恼了邻居,被告上了法庭。修水池一方认为,阳台旁本是自家地盘,并且噪音并未超过国家标准,拒绝拆除。案经两审,佛山中院认为水池确实对邻居生活带来影响,邻居对此可不必忍受,故判其要限期将水池拆除。

  水池生噪音蚊虫惹人烦

  吴家居住在佛山市顺德区一居民楼203号,而林家则居住在相邻的202号。2004年起,林家在其房屋的阳台外侧至吴家房屋的一扇窗户下,修建了一个露天水池,并在水池内修建了一座假山。这么一搞,确实美观不少,但却给吴家平添了不少烦恼。原因是,水池每天的换水系统要发出很大的声音,而且吴家发现夏天时屋内蚊子也增多了,他们认为这全都是林家水池惹的祸。于是,吴家找林家提意见,希望能够将水池拆除,但林家认为吴家是在没事找事,坚决不肯,一对近邻就此闹上公堂。

  一审败诉

  噪音未超标

  难证有干扰

  吴家认为,修建水池和假山的空间属共用空间,另外,林家的水池和假山离他们的卧室的窗户只有20厘米,噪音和蚊虫严重干扰了生活,他们要求林家将假山拆除,恢复原状。林家则认为,这个空间本就是他们家所有,而且水池及假山产生的噪音并没有违反或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的标准。对此,他们还做了调查,称约有七成的住户对修建水池和假山不持反对意见,三成住户持支持意见。

  案经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吴家虽有噪音和蚊虫,但却没有确确实实的证据来证实。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家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由他们承担。

  二审翻盘

  非社会必需 难忍就该拆

  吴家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修建水池、假山的空间的权属的情况下,根据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中不属于任何一方所有部分应推定为共有的原则,应确认该空间为共用空间,不属于任一方所有。

  另外,尽管林家认为其噪音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但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因为该噪音即使未超过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也将在较长的时间里对吴家产生不间断的滋扰,而且林家修建的水池假山所造成的噪音,不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也不是绝对不能避免的,对于相邻的邻居没有必要去忍受这个。

  因此,法院于近日判决林家限期自行拆除水池和假山,恢复该空间的原状。(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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