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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索贿折射执行体制弊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1:42 法制日报

  “借条”索贿折射执行体制弊端楚一民

  1992年4月,河南新乡中级法院法官张其江在办案中向当事人索要好处费,当事人被迫写下5万元“借条”。几年后,法官持“借条”到新乡红旗区法院起诉案件当事人,要求其偿还“借款”。在被告方已证明“借款”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居然仍判决其偿还“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76.47万元,并开始强制执行。

  虽然,经过当地检察机关介入,张其江已因涉嫌受贿被捕,并在最近被推上被告席,但这一蹊跷案件的离奇情节还是让人备感震惊:法官索贿也就罢了,何至于索贿不得还敢倒打一耙、恶人先告状?尤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就凭这漏洞百出的所谓“借条”,法院硬是帮助法官达到索贿目的———堂堂司法公器何以竟然成了贪官实现贿赂的工具?

  “法院判决成为索贿工具”这一新闻的产生,实际上折射了当前我国司法执行体制存在的固有弊端。

  我们知道,虽然司法执行与司法审判是两种关系密切的国家权力,但从权力性质上看,又是有根本区别的,即前者本质上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行政权,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而后者才是纯粹意义上的司法权,以被动、独立、中立为基本特点。正是基于这种理解,为避免这两种权力互相干扰,维护审判公正和执行效率,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立成为各国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依据该原则,审判机构不能行使执行权,执行机构也不能行使审判权,两者界限分明。而我国现行司法执行体制的最大弊端恰恰就在于,实质上采用的是一套审执合一的模式,审判权与执行权集于同一法院。

  很明显,在这种审执一体的模式下,一方面使执行权受审判权的牵制、影响,缺乏应有的执行效率,导致“执行难”,因为对于法院来说,司法审判才是其根本职责所在;而另一方面,审判权又受执行权的干扰乃至左右,损害司法公正,导致“执行乱”,比如为了执行利益而审判,而这正是我们在上述案子中看到的情形,张其江不给好处不执行,有关法院为了执行利益乱判决。其中需要强调的道理并不复杂:超然中立于当事人利益关系之外,本是保证司法中立公正的基本前提,如果法官直接卷入执行利益纠葛中,使这种前提丧失,其司法行为必然扭曲、异化,成为司法不公或者以权谋私的器具。

  当然,张其江案是一个极端个案,并不代表法官整体,但其中所暴露出的普遍性问题,显然需要得到高度重视,长期以来各地广泛存在的执行难或者执行乱现象,就是对此的一个很好说明。而张其江案的整个实施过程,也清楚地表明,其所以胆敢以执行为要挟索贿,进而公然对簿公堂讨贿款,除了个人品质这个表面原因外,体制能赋予他这样多的机会才是问题的根本。

  因此,为杜绝张其江之类索贿闹剧的出现,更为了司法审判与执行的公正和效率,理顺执行体制,建立和形成一个既公正又高效的执行机制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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