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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负责人下井的“辐射效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1:42 法制日报

  广义

  8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意见的整改措施,审议并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其中明确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轮流带班下井”。

  笔者以为,让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不仅仅是一项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和工作形式,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颇为有效的管控手段,将促使煤矿安全产生相当大的“辐射效应”。

  首先是安全风险共担效应。让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无疑将促使管理者与矿工之间形成安全风险共担的格局,体现出生命平等的社会意义。

  其次是强化安全责任效应。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将促使他们对煤矿的安全不敢再有丝毫的疏忽和麻痹大意,如果疏忽和麻痹大意无疑将增加自己生命安全的风险,站在寻求自己生命安全的角度,管理者也会想方设法改善工作条件,强化安全监督检查,进而提高整个煤矿的安全生产系数。

  当然,也希望有关部门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的规定做出具体的分解和细化,并逐步使之形成长效机制,成为遏制矿难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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