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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把"五种情形"列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5:39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驻大连记者李朝奋):大连市检察院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把“五种情形”列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五种情形”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监督。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有效监督“五种情形”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工作程序和要求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是从畅通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保证“五种情形”监督落到实处的角度,对投诉、告知、沟通、反馈、通报、回访等,也都做出了硬性规定,同时规定人民监督员每年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及相关执法办案法律手续等具体执法活动进行检查。以此推动全高两级检察机关执法思想、执法行为、执法作风的转变,促进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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