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踢倒女骑士欲抢摩托 台某被澄海法院判处5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7:02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通讯员宿华文报道:23岁的河南省新野县男青年台俊彪两年之内“二进宫”,第一次是因犯抢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旧病复发”而再次被捕,这一次他犯的是更重的抢劫罪,近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从而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后全市第一个被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处罚的被告人。

  今年4月22日上午11时许,台俊彪伙同“胖子”、“海军”、“小徐”、“义生”、“伟林”(均在逃)驾驶3辆摩托车窜至汕头市澄海区凤翔头份中心小学附近,见女青年王某驾驶摩托车经过,台等人即驾车上前,“胖子”用脚将王某连人带车踢倒于地,并抢走王身上的现金。在众歹徒准备抢走王某所驾驶的豪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时,周围的群众闻讯上前制止。台俊彪当场被群众抓获,其余歹徒逃之夭夭。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右上、下肢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出台了《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来源:《特区晚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