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能源监察规定》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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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9:15 人民网 |
甘肃省节能中心主任马成英通报该规定出台。 人民网兰州9月6日电记者李战吉梁睿星报道:记者从今天召开的甘肃省政府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甘肃省节约能源监察规定》出台。标志着甘肃省的节能行政执法已经正式启动。体现了甘肃省对节能工作的重视,对节能工作的管理也由以前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了现在的以法律手段为主。同时,也表明对能源的使用,将不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的个人或 企业行为,而是有可能导致法律后果的受约束行为。甘肃省经济委员会是甘肃省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甘肃省节能监察中心是甘肃省经济委员会主管的并经甘肃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节能监察机关,负责全省节能方面的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实施行政执法和处罚。甘肃省经济委员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了《甘肃省节约能源监察规定》,是甘肃省在节能行政执法方面迈出的实质性的一步。为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力度,该省配备了节能专用车,并设立了投诉电话0931-8458866。 依法节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节能工作的重要手段。该规定对推动甘肃省的节能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理清了执法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把节能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保证了节能工作整体有序、健康的开展;通过节能监察执法,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节约能源的意识,营造出一个有利于节能工作开展的社会氛围;加速了甘肃省经济结构的优化,将淘汰一批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 据悉,随着该规定的发布,甘肃省节能监察中心及甘肃各市、州经济管理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节能执法活动。执法将遵循两个原则,即抓源头和抓耗能。现阶段,监察对象主要以省级重点用能企业为主,重点针对其中的耗能大户,如冶金、有色、石化等行业。监察的内容主要是重点耗能设备和工艺。 节能活动的深入开展,对于推动甘肃省高耗能企业节能降耗,促进甘肃省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甘肃省节约型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