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自愿放弃”并非不明不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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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0:14 红网 |
2005年9月4日红网发表王旭东先生的文章《佘祥林“自愿放弃”让人不明不白》,认为佘祥林“自愿放弃”曾提出的很多合理的、有争议的赔偿不明不白,有“私了”之嫌。法律已还佘祥林一个清白,也希望佘祥林的“自愿放弃”给民众一个明白。事情果真如此的话,的确有些匪夷所思。为弄清就里,笔者查阅了大量资料,发现佘祥林的“自愿放弃”其实很明白。 佘祥林于1994年4月因妻子出走而成为杀人嫌疑犯,被判死刑,后改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1年后的2005年3月28日,“亡妻”突然“复活”归来,才让佘祥林冤案大白于天下。震惊之余,人们期盼着法律给佘祥林一个清白,还佘祥林一个公道。京山法院于4月1日对佘祥林取保候审,4月13日当庭宣判其无罪。随后,佘祥林开始索赔。5月11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437万元,共有七项请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在省级以上报刊媒体为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承担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每年35万元,11年共计385万元;限制人身自由4006天,赔偿金25万余元;身体受到伤残,造成本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伤害,因医治而减少的误工收入8万余元;造成本人身体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10年共计16万余元;佘祥林女儿佘华蓉生活费和父亲佘树生的生活费2万余元;一审庭审的律师费用、安葬无名女尸费用计4000元。对这七项请求,荆门中院实际兑现了一项半,即赔偿了佘祥林被限制人生自由4009天的损失及无名女尸安葬费计256994.47元;另外,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还给付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20万元。其余的请求要么于法无据,要么缺乏证据。 关于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尽管要求合理,但不属国家赔偿解决的问题。据悉,湖北省纪委已牵头开展调查处理,相信不日将有结果公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专家及学者目前有很大争议,大多认为应当赔偿,但毕竟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给予赔偿会导致执行法律的混乱。关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误工收入、残疾赔偿金以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内容,应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理赔,但佘祥林没有向法院提供身体伤害和伤残鉴定等证明材料,况且这种身体伤害如果存在,也是在侦查阶段因侦查行为造成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应由侦查机关赔偿。关于要求相关部门在省级以上报刊媒体为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问题,虽然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但当地法院已提前做到:开庭宣判佘祥林无罪前以多种形式向其赔礼道歉,庭审一结束又召集新闻记者召开了案情通报会。据媒体报道,佘祥林在领取赔偿金的同时还领取了荆门市中院的《赔偿决定书》。可见,佘祥林即使不撤回国家赔偿申请,荆门中院也同样会作出赔偿决定且不会违法支持他的其他请求。 显然,佘祥林向荆门市中院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是明智而理性之举。虽然他可以顺应乃至借助舆论的呼声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但他同样不应当像制造其冤案那样逾越法律来达到个人的目的哪怕是看似合理的目的。选择“自愿放弃”,就是选择法律,相信法律,也显示他的通情达理。由是观之,佘祥林撤回国家赔偿申请并不突然,正像今年的高考作文题一样,是在“意料之外与情理之中”,不应当有什么隐情。 那么,佘祥林“当初要求的其他赔偿是不是‘无理取闹’或者‘无稽之谈’”?也不是。佘祥林自然希望赔偿款多多益善,但入狱11年,对赔偿法并不熟悉,因而请了代理律师做高参。那些赔偿请求其实都是律师帮助提出的。对于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专家学者还在争议的精神赔偿,他们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对于人身伤害赔偿,他们只有申请,却没有搜集和提供证据。且从代理开始,从未见媒体报道他们是否为佘祥林无偿提供了法律援助。他们如此鼓噪,代理佘祥林提出离谱的赔偿请求,不过借媒体炒作,以扬其名罢了。除此之外,我们看不出他们在其中究竟起了何作用。倘硬要说是谁在“无理取闹”,已经不言而喻了。 诚然,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存在许多漏洞,理论界虽有提高赔偿标准,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但争论归争论,未修改之前只能遵照执行。我们同情曾蒙冤的佘祥林,希望他能获得更多的赔偿,出发点是好的。指出法律存在的瑕疵进而提出修改建议,也是积极而负责任的。但在执行法律时我们不应当有丝毫的含糊。否则,法律就是一张白纸可以随意涂画,佘祥林式的冤案将更不可避免。 (稿源:红网) (作者:吴隈) (编辑:潇湘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