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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拆迁之痛(人大说法·聚焦物权法)(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5:31 人民网-人民日报
治理拆迁之痛(人大说法·聚焦物权法)(图)
本报记者 王比学

  当我们穿行于城市的大街小巷,总能看到一些旧楼的外墙上用红漆或白灰写成的一个大大的“拆”字,它意味着这幢旧楼将消失。无数个“拆”字,代表着城市建设的步伐。在“拆”字背后,有人欢喜有人愁,也有无法回避的矛盾和纠纷,拆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让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让纠纷尽量减少,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物权法草案一直试图回答的问题。

  1.新闻背景

  拆迁为何总让我心痛

  说不清从何时起,拆迁渐渐成为不少人的一种心痛。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拆迁违法违规严重,加之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拆迁纠纷此起彼伏。

  强行征地、野蛮拆迁、损害被拆迁人利益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目前,各地在征地拆迁工作中逐渐开始建立并完善社会公开招标、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民主决策等程序,这些都是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实际行动。

  但不可回避的是,在拆迁、征收工作中还存在着种种不法行为,以下这些镜头都曾经发生在我们身边———

  镜头一:2004年2月6日上午,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石街附近,一家建筑公司的四五辆汽车拉了40多人,对居住在这里的居民施行强制拆迁。他们先砸玻璃,后砸房顶,强行拆迁了7户民房,许多居民的家具、电器还没来得及搬出,就被压在废墟里。有的居民家中家具全被砸烂,居民无处可住。

  镜头二:去年夏季的一天,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大街袁先生家,几分钟内就被三四十人和两辆铲车拆毁。无处可去的袁先生一家只好在家门口的大树下搭个棚子临时当家。

  镜头三:2004年“五一”前,王春元律师从北京回到天津。可到了河北区货场大街一拐弯,竟然没找到自己的房子。邻居告诉王春元,4月16日早上,他家的房子被拆掉,当时法院、派出所,还有街道办事处的人都在。法院的“强拆令”曾贴在王家门上,次日房子就被拆掉了。但王春元说,当时拆除通知并没有送达他本人,也没有在当地报纸公告。王春元的家,原来是一片有2000多户居民的平房,而现在,只有没被拆掉的几十间房子。

  2.专家点评

  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

  相对于政府和开发商而言,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在强调公共利益的同时,合理补偿被拆迁人因拆迁而受到的损失,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人性化、规范化、法制化,才能顺利推动城市化进程。

  8月4日,北京市人大召开物权法草案座谈会,有1/3的人反映,物权法草案关于拆迁、征收的补偿规定不明确,县级以上政府为了哪些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征用私人财产也没有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对拆迁、征地的问题,在物权法草案起草过程中也是作为一个重点进行研究的。关于拆迁、征地的前提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拆,什么情况下可以征,前提都是为了公共利益。

  在拆迁纠纷中,一些明明是商业拆迁却盗用“公共利益”的名义。湖南长沙市张先生家的房屋被拆,但原址并没有像当初“规划”的那样用于公路拓宽,而是盖起了几间对外出租的营业店铺。他说:“我并不反对自家的房屋在必要时为城市建设让路,但不能让一部分人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商业操作。”

  对这个问题,曾是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也曾参与过物权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认为,在社会生活中,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是无法列举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凡是属于商业开发的,肯定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商业开发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完全可以把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区分开来。不能把任何商业开发的利益都称为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中提到因公征用不动产或动产,应给予补偿,但草案并没有明确,这种补偿是事前补偿还是事后补偿。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说:“我主张是事前补偿,因为事前补偿的主动权掌握在征收、征用者一方,补偿多少,什么时候补偿,都是由征收、征用一方说了算。如果补偿不及时,就容易引发纠纷。”

  3.审议意见

  拆迁补偿应合理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现实生活中很多纠纷都是由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引起的。为此,物权法草案增加了一些条款,以确保被拆迁人利益不受损害。

  物权法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法草案的这条规定,是继去年宪法修正案对土地补偿予以明确规定后,又一次从法律的高度对房屋拆迁问题进行了重申。

  目前,众多的征地拆迁纠纷,主要表现在补偿标准上。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怎么定,是政府说了算还是市场说了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如何有效监管?这些问题,每个被拆迁人都非常关心。四川省去年出台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将遵循随行就市的原则,补偿标准由市场说了算。

  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这条规定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和约束各级政府依法利用好土地资源。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义埙说,一般来说,比如县级人民政府要征收土地,征了以后补偿也是由县政府决定的,它是代表国家。物权法是不是可以考虑对国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动产的补偿原则给予一定的规范。征用了以后到底应该补多少,怎么补可以有些原则规定。如果把补偿的标准定得合理的话,也可以抵制乱征用的问题。

  物权法草案中的“合理补偿”不明确,什么标准才算是“合理”应明确,以免造成法律上的漏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乌日图如是说。

  物权法草案强调“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全国人大常委会陈建生委员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保证得到妥善的安置”,什么样的安置才是妥善的安置?现在有的人是给多少钱都不肯搬。制定法律既要考虑一方面的利益,也要考虑另一方面的利益,要协调好。如果只是过分强调一方面的利益,比如国家要发展,发展需要用地,要拆迁,但过分地保护只会使发展付出更大的代价。

  4.公众观点

  明确拆迁中政府责任

  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引起社会强烈反映。其中公众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征收征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提出了很多意见。

  有人认为,草案中“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界定,缺乏判断标准,在实践中容易滥征用。也有人提出,“合理补偿”没有确切标准,在征收、征用的实践中,往往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规定国家的征收、征用必须根据独立的中介机构作出的评估进行补偿,征收、征用方与被征收、征用方应当签订补偿合同。也有人建议,应明确规定按市场价给予补偿。

  针对草案“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的规定,有人建议应明确“妥善安置”的含义,保证被征收、征用人得到安置的条件不低于安置前,同时明确政府在拆迁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人提出,要特别考虑被征收人利益,保证被征收人的原有收益不下降,或者补偿不少于10年的收益。安置方案要让被征收人参与讨论,征得多数被征收人同意。

  上图:近日,江苏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巢家村村民来到泰山花园小区喜看新居。由于征地拆迁,他们刚刚被安置到这里,望着设施齐全的花园小区,村民们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今年,新北区在资金、土地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加快安置房建设。到目前为止,已有3084户、11155人得到妥善安置,住进了花园式的农民公寓。

  朱月郎摄

  《人民日报》 (2005年09月07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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