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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击致残儿童获赔4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0:0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俊通讯员粤法援)一名11岁的儿童,被电击伤后失去了双臂和双手。他向当地供电局索赔6万多元,却被驳回了诉讼请求。获得法律援助之后,他又打了三场官司,最终获赔43万多元。

  11岁小乐爬电杆被击伤

  11岁的小乐家住广东省阳山县七拱镇新岗村委会龙屋村,事发时正读小学。2003年1月28日下午,他与同学小育途经七拱镇围仔墩瓷厂附近时,看见一电线杆上挂着几只瓷瓶,在风中摇摇欲坠,便徒手攀爬上5米左右的电线杆,打算摘下电线杆上的瓷瓶。

  不幸发生了:这些瓷瓶带电,小乐当即被电击伤,摔下了地面。闻讯赶来的亲属将他送到七拱镇卫生院抢救。因伤情严重,小乐两天后被转送韶关市粤北人民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小乐被施行双上肢截肢手术。从此,小乐的双手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不能自理,也无法上学。

  小乐一家认为,阳山县供电局作为电线杆的产权人和管理部门,对早已停止使用且又残旧脱落的高压电流的输电设备,没有及时切断电源更新设备,没有明显的危险标志及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应承担责任。2003年9月8日,小乐的父亲向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阳山县供电局赔偿各项经济损失逾6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及残疾用具费待定残后另计。

  一审认定供电局不应承责

  阳山县供电局认为,小乐擅自攀爬电线杆摘取电瓷瓶玩乐是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且出事电线并不是废置的电线,而是正在使用期的,尽管是断头线,但已达到国家标准高度的保护范围,不需再设置危险标志。因此,他们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责任。

  阳山县法院审理认为,小乐擅自攀爬电线杆摘取瓷瓶是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由此而造成的损害应自己承担责任,于是驳回了小乐的诉讼请求。

  判决让小乐一家受到沉重的打击。正在此时,有人告诉他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小乐的父亲向清远中院提起上诉,并将原来的诉讼请求赔偿6万多元增加到25万多元,同时向清远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援。

  重新起诉索赔100多万元

  该市法律援助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叶律师代理此案。

  叶律师指出,小乐的人身损害与阳山县供电局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是出事电线杆已停止使用10多年,供电局应当及时处理,但他们没有及时处理;二是出事的电线杆是高压电线的断尽头,供电局既没有设置保护设施,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牌;三是小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及智力,根本不懂电力知识,在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足以使人误认为无电。

  2004年7月9日,清远市中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收到二审判决后,叶律师认为,小乐二审时只是提出赔偿25万多元,即使得到法院的全额判决,也不足以弥补损害。征得该市法律援助处和小乐父母同意之后,8月2日,小乐向阳山县法院申请撤回诉讼。

  2004年8月13日,小乐再次将阳山县供电局告上法院,按自身承担20%责任、供电局承担80%责任的比例,索赔144万多元。

  清远市中院审理认为,小乐的鲁莽行为是造成他被高压电击伤的主要原因,小乐的监护人对小乐监护不力,应承担70%责任。供电局疏于管理,当承担30%责任。同时认定各项赔偿费用75万多元,于是判令由供电局赔偿22万多元给小乐。判决后,双方都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各担责50%小乐获赔43万元

  省高院审理认为,供电局与小乐的监护人对小乐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各承担50%。法院还酌情判决由供电局给予小乐5万元精神赔偿抚慰金。日前,省院作出终审判决,供电局应赔偿43万多元给小乐,小乐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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