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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生不堪“附加条件” 助学应否签“附加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0:21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 记者谢嘉明 孙小娟

  “不许退学、不许打工、不许谈恋爱、必须努力学习考上大学本科取得学士学位”。在南宁就读的一位贫困学生不堪承受与资助人所签订“助学合同”中的约束条款,感觉“拿别人的钱读书压力太大”,退学不读书。资助人于是将她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资助金。此案引起众多人士关注

  纷争:资助人状告被资助人

  今年17岁的小红是融水人,在她上小学五年级的时候,父亲在车祸中丧生。母亲收入不稳定,她随时面临辍学的危险。

  2003年11月,小红在网上认识了澳门人陈劲草。陈了解到小红的处境后,深表同情,表示愿意资助她上学,直到大学毕业。

  陈劲草提出,为了确保小红努力学习,双方签订一份协议来约束比较好。小红和家人对此也认为合情合理。

  2004年2月,陈劲草和小红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小红不许退学、不许打工、不许谈恋爱,必须努力学习考上大学本科取得学士学位,如果违反合同将双倍返还资助的费用。

  此后一年多时间里,陈劲草先后寄来了1.2万元,作为小红的学费、生活费。

  在陈劲草的帮助下,小红从南宁江西中学转学到28中读高二。当时正值暑假,同学们在学校参加补习班,小红在学习中发现,自己学习基础较差,和同学相比相差较大,想重读高一,但她的想法遭到陈劲草的拒绝。此后,小红也曾提出过更改合同,希望降低标准,让她读卫校或大专,但陈劲草不同意,他认为,这与自己资助的初衷不符。

  2004年7月,小红由于学习跟不上,加上家中出现变故,面临断炊窘境,如果继续完成学业会给本来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此外,她感觉“拿别人的钱读书压力太大”,思考再三,她放弃学业外出打工,分担家里负担。从28中退学后,她不敢将实情告诉陈劲草,还以28中学生的名义给他写信。

  今年5月,陈劲草打电话到学校询问小红的学习情况,才得知小红已退学。陈劲草感觉自己受骗了,将小红及家人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资助金共2.4万元。

  今年7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已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论:助学该不该提“附加条件”

  小红违反“助学合同”后当了被告,这一鲜见的官司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各界人士对此纷纷发表看法。

  卢海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泰语老师):资助人慷慨捐出钱物,本意就是希望被资助人好好学习,完成学业。如果没有具体的协议规定,没有一个量化标准,就难以对被资助人的学习情况进行约束。付出了爱心而没能收到效果,会挫伤资助人的热情。

  车先生(广西某医院医生):被资助人不要把协议当成“紧箍咒”,一提约束就反感,要明白资助人的一片苦心和好意。既然自己也想好好学习,现在又有了物质保障,那么,何必要抗拒协议呢?小温(广西大学四年级学生):小红家庭经济困难,在保证学习成绩的情况下,打假期工可以分担家庭负担。而在协议中规定不许谈恋爱、不许打工等,这于情于理不合,影响了小红的生活。况且,不看小红的学习基础,一定要她考本科,有点强人所难,使助学变味了。

  方先生(南宁饭店工作人员):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能因为你资助了我就要求我怎样怎样。帮助人不图回报不提要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以资助人在资助别人的同时,最好不要提要求。

  覃女士(广西林业局工作人员):资助人对被资助人提出要求,要考虑到被资助人的心理承受压力。被资助人生活较困难,如果又要承担资助人提出的“任务”,压力会更大,对他们也不公平。同时,一些资助人提出种种要求,会有捐了钱就对别人指手画脚之嫌。

  当事人:打官司并非想要回助学金

  9月6日下午5时许,记者赶到南宁市东沟岭某小区小红的住处采访时,只见到小红母亲的男朋友周先生。他作为小红的“家人”,被列为第三被告。

  周先生称,小红已在南宁市綤西的一家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小红母亲近日已前往广东打工。他介绍,小红知道此事是自己违约在先,既然陈劲草已把她告上法庭,法院判赔多少她就赔多少,并打算将打工赚的钱还给陈劲草。同时,周先生一再表示,陈劲草是一位难得的好人,小红得到陈劲草的帮助,这段经历一辈子也无法磨灭。

  陈劲草的代理律师周海船认为,陈劲草和小红签订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资助合同,目的就是为了使资助款能够真正用于小红的学习上,并给她形成压力,使她奋发学习,从而达到陈先生资助的初衷。按道理说,合同约定的条件并不算苛刻,比如要求不能退学,不能违反纪律等等都是合情合理的,要求考上本科并获取学士学位证也在情理之中。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资助能够有一个积极的结果,况且这也是通过个人的努力可以实现的。此外,合同的签订既不违法也不违反公德,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周律师认为,小红因“压力太大而退学”的说法只是一个借口,目前资助才仅仅进行了一个多学期,只要她认真学习,进步的空间还是很大的。另外,别人好心资助她应该心存感激奋发向上,怎么会因此产生过大的压力呢?他对此也不理解。

  周律师向记者透露,由于陈先生不肯接受调解,法院近日将对此案作出判决。周律师称,陈劲草打这个官司的目的不是为了拿回这笔钱,而是希望给小红一些压力,让她重新回到学校读书。

  广西“希望办”:助学最好不提条件

  9月6日,记者来到广西希望工程办公室采访。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陈劲草资助小红是他们两人私下协商的,没有纳入希望工程办公室管理范畴。他们之间因资助而发生的纠纷,由他们自行解决。

  据介绍,通过希望工程资助贫困学生,主要有资助人向希望工程办公室捐款,委托希望办公室资助学生,和资助人向希望工程办公室提供的贫困学生名单,直接资助等形式。在资助贫困生的过程中,希望工程办公室或被资助人不与资助人签订协议、合同,因为能使失学、辍学学生得到资助重回课堂,就已经达到了助学目的。

  况且,贫困学生大多住在农村,他们的学习氛围、教学环境、学习设备等受到种种制约,此外还有家中不可遇见的经济变数,对受资助人提出各种要求事实上会难以做到。

  一些贫困生因为观念、认识的不同,也会和资助人发生观念冲突。不能以城里人的眼光、标准要求被资助人做事。要多理解、支持目前生活困难的贫困生。

  法律人士:助学提条件双方要慎重

  远东律师事务所的刘茂华律师认为,此案中的资助合同属于赠予合同的性质,其中约定的“不许退学、不许打工、不许谈恋爱、必须努力学习考上大学本科取得学士学位”是该合同的附属条件,也是一种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小红中途退学回家,使资助人的目的不能实现,资助人可以按规定要求她返还资助费用。

  从整个案件来看,小红认为拿别人的钱读书压力太大,因而产生退学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资助人的初衷。本来是一件充满爱心的好事,最终竟成了对簿公堂的尴尬局面。所以,在爱心资助的时候,尤其是附条件的资助,双方事先应该充分地互相了解,从对方的角度多考虑一些。资助人不要给受助人太大压力,以免造成影响,受助人也应该及时把实际情况告知对方,特别不要有欺骗行为,以免伤害资助人的爱心。

  经纬法律事务所的心理咨询师叶晓萍女士认为,受人资助而产生压力,这种心理状态是正常的。对于资助者而言,总是希望自己的爱心和努力能有所收获,也有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给了钱,对方就应该按照自己希望的方向努力,这导致忽视一个事实:资助的对象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他们有自己的性格特点和实际困难,不一定恰好符合资助人的要求,想通过捐款捐出人才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如果你打算捐助一个贫困的孩子,希望他达到你的期望,首先应该弄清楚他是否适合这样的教育方式,是否承受得住你的压力。

  叶女士自己也曾经长期资助过一个贫困生,从高中一直资助到大专。然而对方大专毕业后在事业上并没有太大的发展,如今只在一个彩票发行站卖彩票,一个月400元钱。这样的结果最初让她很意外也很失望,但仔细交流后,她发现对方并非一个有耐性有决心的人,自己如果一定要求对方怎样,是有些一厢情愿了。

  编后:

  小红受人资助得以上学,但又因承受不了资助人的附加条件而退学。助学,该不该提“附加条件”?本报今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开通热线电话:0771—5690247。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发表看法。

  作者:谢嘉明 孙小娟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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