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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行车安全酿成重大事故代价沉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1:04 宁夏日报

  本报讯继1月26日因重大交通事故被隆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2万余元之后,昨日,肇事司机汪某又依法被判赔偿受害人邬某各种经济损失16.5万元。

  2003年11月12日,汪某驾驶隆德县运输公司宁D·02503号大客车由银川返回隆德,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的情况下,行至国道312线1865km+790m处时,由于制动失灵,与相向行

驶的安徽省六安市邬某驾驶的鄂H·32572号大货车发生相撞,致客车内两名旅客被摔出当场死亡,汪某、邬某及其他乘客共11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及货物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汪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邬某及其他被害人在事故中无责任。肇事后,经汪某、隆德县运输公司与受害人家属及伤者自行协商,赔付受害人各种经济损失22.1万元(其中赔偿邬某医疗费等8.93万元)。检察机关以汪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因邬某遭受的物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法院就刑事部分先行做出处理。8月23日,邬某好转出院,经鉴定,髋、膝关节损伤构成七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40%,左肱骨置换术构成八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30%。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汪某及隆德县运输公司再赔偿邬某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6.5万元(当即给付4万元)。至此,汪某及隆德县运输公司已为本次事故赔款38.6万元,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金兰尹鹏)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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