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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解读:中国反腐走向国际合作(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1:28 人民网
第一解读:中国反腐走向国际合作(组图)
5年查处腐败犯罪分子20余万人

  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在第22届国际法律大会作专题发言时表示,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在打击和预防腐败犯罪、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的5年间,中国检察机关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查处了包括多名省部级高级干部在内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20余万人,严厉打击了腐败犯罪活动,同时为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红色通缉令”抓捕外逃贪官

  余振东等一串熟悉的名字,他们无一不是敛财数千万乃至十数亿元的腐败分子,他们中有人外逃多年后被引渡回国,也有人至今仍逍遥法外,在国外过着富豪般的生活。今天,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将在北京正式开幕,“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成为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类似余振东等外逃贪官的命运再次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外逃现状:卷走资金700亿美元

  据公安部资料显示,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

  腐败已成为全球化犯罪行为

  反腐问题专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密切,腐败犯罪呈现犯罪构成国际化、犯罪手段带有明显的全球化特征、腐败分子远逃海外躲避惩罚、腐败资金流失严重等新特征。

  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认为,腐败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球化的犯罪行为,一个国家无法独立承担反腐败的任务,必须进行国际合作。

  全球化背景下的腐败新特征:

  由于信息时代的到来和市场经济体制前所未有的扩张,全球化的规模日益扩大,速度空前加快。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把开拓全球市场视为自己发展战略的必然,为了达到目的,不惜采用各种腐败手段。

  从腐败犯罪的手段看,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跨国公司一般不直接使用金钱来进行贿赂,而是采取更隐蔽、带有全球化时代特点的行贿手段:一种常见的方式是为手握重权的官员子女出国深造提供条件;另一种是“腐败期权”;还有一种是由跨国公司与官员亲属开的公司做生意,双方表面上是正常的生意往来,账面上也正常,但钱财却源源不断地流入贪官的腰包;目前,还存在一种新的贿赂方式,就是通过一些私人俱乐部和会所贿赂官员。

  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签约

  在当今世界上,腐败现象猖獗,已成为许多国家共同关注的一种国际公害。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出有组织、跨国化的趋势。腐败分子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移出境,已成为各国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一大障碍。许多国家都日益感到,必须把全球各国的力量普遍调动起来,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

  遏制腐败 需要建立全球化合作机制
第一解读:中国反腐走向国际合作(组图)
中国政府积极探索新时期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途径和措施,并取得了反腐败国际合作新成效。针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际,中国政府会同一些国家制定了有关国际合作条约,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有章可循、规范合作和增强实效作出了积极努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中国政府打击和控制跨国腐败犯罪的能力。

  王建明:遏止腐败国际化亟需建立全球合作机制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5日在此间表示,随着全球经济技术发展,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日益呈现国际化特点,打击腐败资金转移、腐败分子外逃等活动需要各国合作建立全球反腐合作机制。

  在5日开幕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王建明表示,从全球视野看,由于跨国腐败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实施犯罪的手段层出不穷,一个国家原有的法律机制对腐败犯罪出现的这种新形式和新趋势已越来越难以应付,以致弱化了国家对这些腐败犯罪的控制力。

  他说,有的犯罪分子利用一国同另一国没有建立引渡条约,从本国逃往另一国,从而一时甚至长期逃避原所在国的法律制裁,严重损害了原所在国法律的权威性。这些过去没有或者未曾遇到的刑事司法问题,正在促使各国更新司法观念,采取新的立法和司法对策等措施并进一步加强合作。

  马克昌:中国反腐败的四项合作

  为了使外逃贪官受到应有的制裁,中国非常重视刑事案件的国际合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中国在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合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司法协助。从1987年9月至2004年12月,中国与波兰、蒙古、罗马尼亚等41个国家签订了44个司法协助的协定或条约。这些协定或条约,主要是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或条约(包括移管被判刑人条约)。正是根据这些协定或条约,中国将逃往外国的贪官押解回国,赃款也得以归还。

  (二)引渡。为了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国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并从1994年3月起,先后同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等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截止到2004年10月,中国与外国签订引渡条约21个。

  索维东:以司法合作推动国际反腐

  索维东是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他对如何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思考较多,他认为,只有树立国际合作理念,才能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更好地开展。

  他认为,首先要以司法合作推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一是加强交流与磋商,统一对何为腐败的认识,为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一个基本标准。二是强化措施,增强司法合作,有效打击腐败犯罪。三是强化预防腐败措施。

  最高检反贪局长建议构建腐败犯罪数据收集机制

  王建明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反腐败国际合作”专题发言时表示,这些数据和情报主要包括:提供调查所需的腐败犯罪资料和情报,提供刑事记录,提供进行非入侵性的监视情况,提供公司注册、生死注册、车辆或轮船登记等公共记录以及出入境记录等。

  中国政府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富有成效的数据和情报收集机制,提高对腐败犯罪分子潜逃出境情报的掌握和控制能力。对发现已经出逃的,要及时采取行动,包括依法立案、实行逮捕,迅速查明腐败犯罪分子的基本情况、主要腐败犯罪事实、出逃时所持的出境证件、号码和逃往国家或地区及其境外居住地址、电话号码等,以便在寻求国际合作时,按照外交途径和程序开展合作工作。

  贪官哪里逃!

  贪官外逃

  四种

  轨迹

  制造种种“合理”名目,将妻儿弄出国

  “暗度陈仓”,将巨额不法资产转移出境

  贪官暂留国内掩人耳目,静观时变

  一有风吹草动,贪官迅即抽身外逃,溜之大吉

  贪官外逃

  的四种去向

  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腐败分子,大多就近逃到我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

  案值大、身份高的贪官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

  弄不到直接去西方大国证件的贪官,索性先龟缩在非洲、拉美、东欧不起眼的、法制不太健全的小国,暂时作为跳板,伺机过渡。

  另有相当多的外逃腐败分子会通过我国香港中转,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民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以实行“落地签”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

  名词解释

  司法协助

  :指两国在办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时相互给予协助。

  引渡

  :指一国根据他国请求,将逃至本国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者交给请求国的行为。

  国际刑警组织

  :即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简称,起源于1914年摩纳哥国际刑事警察会议,成立于1923年3月,现在总部设在法国里昂,会员国有180多个,中国于1984年加入该组织。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后,即组建该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设在公安部内。

  协助成员国侦查犯罪,通缉逃犯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通常以“国际通报”的形式进行。国际通报中最著名的是俗称“红色通缉令”的红色通报。它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由经办国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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