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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建议修改规定 烟花爆竹改禁放为限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1:35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刘婉萍)燃放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欢度节日重要的庆祝形式之一。近几年,修改禁燃烟花爆竹规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在今年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杨时鸿等人大代表就提出关于“修改《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有关条款”的建议,引起了市公安局的高度关注。经过认真研究和深入调查,市公安局认为:市人大代表建议修改“禁放”为“限放”,修改“禁止储存、销售”为“对储存、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均具有可行性,建议人大或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对《规定》进行研究、修改,以便使我市群众能够在春节等传

统节日燃放烟花爆竹。

  屡屡“禁燃”却禁而不止

  我市于1996年制定并施行《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下称《规定》),在特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爆竹,并对燃放烟花实行严格的许可审批,其目的是为了给人民创造一个宁静、安祥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定》施行的初期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取得了较好的“禁放”效果,可谓是一项民心工程。但近几年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北京等大城市修改禁燃烟花爆竹的规定,使我市的“禁燃”工作出现禁而不止,且有愈演愈烈的态势,公安机关虽然加大了查处力度,但是“禁放”效果却不甚明显。目前,全国已有许多城市对烟花爆竹从“严禁”改为“限制”。

  “禁放”改为“限放”具有可行性

  市人大代表和市公安局认为,在燃放烟花爆竹方面,与其严厉禁止,不如引导,即将《规定》中关于禁止燃放爆竹和未经许可禁止燃放烟花的规定修改为“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燃放政府规定的品种的烟花爆竹,超过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的燃放,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这样,既能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满足广大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心愿,又不违背《规定》的立法目的。

  同时,明确烟花爆竹由供销部门组建专营公司和销售点进行专营。在确定燃放点后,应由供销部门在各燃放点区域内设立销售网点销售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市民如果要到燃放点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销售网点购买,并在燃放点内燃放完,不得将烟花爆竹带离燃放点或私带烟花爆竹进入燃放点内,以便对市民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进行控制,又能更好地杜绝非法买卖烟花爆竹行为。为此,还须设立符合国家标准,并配备相应的防盗、避雷、消防设备、建立严格安全管理制度的专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供应各销售点的销售所需。

  市公安局还提议,在设立燃放点时,应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按照各种烟花爆竹的特性对燃放点进行燃放区域划分,在各燃放区域内配备相应的燃放器材,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这样才能确保燃放安全。(来源:《汕头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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