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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规定产假45天做法是否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0:10 新晚报

  读者问:陈女士因生育一对双胞胎在家休息,3个月后回厂上班,单位以厂规规定产假只能歇45天为由,从其工资中扣款70元,且产假期间每月只发了80元生活费。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答:首先,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而本案中,该厂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45天,比法律规定少了一半时间,且未执行对多胞胎生育职工增

加15天产假的规定。

  其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而本案中,该厂在陈某产假期间只发给每月80元的生活费,显然违规。

  第三,《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规定,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而本案中,该厂却从陈某工资中扣除了70元,其理由是不合法的。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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