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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上调离休干部护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2:06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赵鹏)今后,因瘫痪等原因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本市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9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0元。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调高北京离休干部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标准的决定。

  在这次调整中,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00元。不过,有关人员的护理费和

护理补助费不可重复享受。同时,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再享受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

  另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还公布了“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调整后,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3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则为每人每月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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