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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运期间商家价格欺诈要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3:01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华诚) 随着十运的临近,十运商机也是步步逼人,为防止不法商家借机掳财,扰乱经济秩序,日前,南京市物价部门发出了《实行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的特别提醒函。

  根据提醒: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欺诈。经营者通过报刊、电视广告、街道横幅或者店堂内外有价格内容的价格广告宣

传,必须真实有据。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不得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家、批发价、亏本价、特价等。

  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做到质价相符,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采取掺杂、掺假,短缺数量的手段,使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经营者降价(优惠、折扣)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如实标明降价原因、时间、原价和现价。并应当保留降价行为前30天内实际销售的相关资料。

  物价部门表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利用明码标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到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08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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