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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6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7:10 成都日报

  (记者裴睿)针对近日来我市企业参加年金时遇到的诸多问题,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对我市企业年金的参加办法、享受待遇等问题再次作出详细介绍。据悉,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准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缴纳,参加与否不带强制性。

  缴纳原则年金供款不得超支

  企业年金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经济状况,自愿为职工建立的一种弥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不足、提高职工退休生活保障水平为目的的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

  企业年金由企业与职工供款形成,原则上企业供款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供款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供款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供款按企业工资总额4%以内提取的部分可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超过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计算的金额,可由单位向社保机构申请转化为企业年金供款;工效挂钩企业的应付工资结余可作为企业年金供款。

  领取办法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

  企业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金的同时,即可享受企业年金待遇。退休职工可一次性或多次领取账户上的年金额,退休前去世和出境定居的人员可以一次性领取年金待遇。

  据介绍,企业年金供款可以中断,企业效益好时可以多供,效益不好可以少供或不供,供款间断不会影响年金待遇的计算。(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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