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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寄出签证邮局失误退回 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9:06 法制日报

  邮局赔偿用户精神损失1万元

  本网讯记者王继然天津的贺女士急于到澳大利亚看望生病的儿子,但是澳领馆发出的签证却被邮局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贺女士从澳洲飞回天津与该邮局交涉无果,将其告上法庭。近日,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天津市邮政局向贺女士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费,诉讼费用各承担一半。

  原告天津西青区居民贺女士诉称,其有一子在澳洲墨尔本留学,因生病需要贺女士前去照料。今年4月,贺女士向澳洲驻上海领事馆申请赴澳签证,并购买了5月15日的机票。但是签证却迟迟未到,经询问得知,澳领馆已于4月28日发出了签证挂号信,但是此信已被天津西青开发区邮局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经核实,信封上地址、邮政编码均准确无误,而且打印有贺女士本人的手机号码。澳领馆认为再次邮寄还会被退回,而且中间要隔三四个工作日才能到达,会影响如期飞往澳洲,如果误了既定航班,此次签证也会作废。贺女士不得已于5月10日乘飞机到上海亲赴澳领馆取回自己的签证挂号信。回天津后,贺女士向西青开发区邮局投诉。西青开发区邮局两名负责人王某、陈某到贺女士家中了解情况,并承认因投递工作失误给用户造成精神、物质损失,同意向贺女士支付1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在一个月内交清,但此后邮局方面拒绝履行此协议。贺女士将西青开发区邮局的上级单位天津市邮政局告上法院。要求邮局方面履行双方达成的赔偿精神损失的协议,交付1万元,赔偿贺女士去上海取回签证的往返机票费和专程从澳洲飞回天津打官司的机票费,并负担诉讼费。

  被告天津邮局认为,原告作为收件人与投递信件的邮局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签证挂号信的所有人是澳领馆,是澳领馆与上海市邮政局订立的邮寄合同,与贺女士、天津市邮政局无关。并且贺女士未从投递邮局接到信件,双方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其次,关于损失赔偿的协议是无效合同。因为西青开发区邮局接到投诉后,两名负责人到原告家中了解情况时系被迫签下的协议,属于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再有,双方的纠纷应当适用邮政法。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天津市邮政局向贺女士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费,诉讼费用各承担一半。(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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