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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岁童工高空坠地摔残,伤者父母承担监护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9:0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通讯员 陈曦 实习记者 叶子青【金陵晚报报道】2004年8月26日,使用别人身份证的未满16岁的童工徐建杰没有按照要求配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在上海金鹰国际购物中心广告灯箱施工现场进行安装作业时,不慎从五层楼高的脚手架上摔下。当时就被工头史光明送往医院抢救,住院期间广告灯箱的发包方——南京智见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见公司)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14万余元。2005年2月1日,徐建杰向六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徐建杰与智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徐建杰属于未成年

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作出终止工伤认定决定。5月17日,江苏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徐建杰残疾等级属四级。徐建杰与智见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将公司告上六合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费用近24万元。法院依法追加了史光明、贺明为第二、第三被告。

  庭审现场

  智见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原告是史光明的雇工,与智见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公司将广告灯箱分包给史光明,与他是承揽合同关系。史光明没有高空作业资质,公司只是承担选任承揽人不当的过失责任,只愿意承担15%的次要赔偿责任。原告是未成年人,其父母在其外出打工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史光明辩称:徐建杰是贺明的雇工,和自己没有雇佣关系。贺明则表示:自己也是为史光明打工的工人,是冤枉的。三名被告都认为,原告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缺乏对孩子的关心。原告的母亲当时就站了起来:“俺也想让孩子上学,俺们家里穷,俺孩子从小就懂事,知道为我们分忧。如果俺们不爱他,能够将一个小孩养到现在那么大吗?”她说着说着就失声哭泣。孩子的父亲在一旁默默无语,一时间整个法庭都静了下来。

  判决结果

  法院经调查审理查明:没有登高架设作业资质的包工头史光明在2004年从智见公司手上承揽了工程后,因时间紧人手少,便找到贺明帮忙。贺明找到徐建杰等三人来到上海。由于徐建杰未满16周岁,没有身份证,史光明便用别人的身份证为其办理了进出证。法院认为:史光明从智见公司承包业务后,雇徐建杰等人从事安装作业,与徐建杰形成了雇佣关系。徐建杰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了人身伤害,史光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建杰父母让其脱离监护外出打工,从事与年龄不相适应且有一定危险性的高空架设施工工作,没有尽到法定监护职责,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减少史光明的赔偿责任。史光明认为徐建杰是贺明的雇工,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不愿意调解,法院判决:史光明给付徐建杰11万余元,智见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余损失由徐建杰父母承担。(文中人物为化名)(编辑 田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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