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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马加爵算不算见义勇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0:01 大洋网-广州日报

  盛翔

  第九届全国十大见义勇为英雄日前开评。在61人大名单中,除了感动中国的李学生、殷雪梅等英雄名字之外,有一个名字因为引起了公众争议而多少显得有些“另类”:他就是2004年举报并协助三亚警方抓获公安部A级逃犯马加爵的陈贤壮。9月7日《南国都市报》报道,部分人认为陈贤壮之举是“见钱而为”,而只有像为保护6名学生牺牲的江苏教师殷雪梅

等那样真正无私的行为,才配得上见义勇为英雄的称号。

  陈贤壮举报马加爵算不算见义勇为?当这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时,见义勇为价值观正面临着一场考验。笔者以为,人们之所以会质疑陈贤壮举报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主要缘于公众个体对见义勇为定义的不同理解,以及对见义勇为与金钱奖励划等号的认同差异。而这两者又分别对应着两点法律滞后。

  首先,什么是见义勇为?对此,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一些地方表彰见义勇为相关条例里,一般被界定为: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行为。正是在类似“不顾个人安危”等条款的诱导下,一些人普遍怀有这样的想法:不流血搏斗,或者不负伤住院,乃至于不英勇牺牲,就不算见义勇为。显然,按照这种陈旧观念来套,陈贤壮仅仅只是举报了一下而已,怎能算见义勇为呢?

  可是,在《现代汉语词典》里,见义勇为却被解释为:“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从这个解释里,我们不难发现,见义勇为并不意味着在“利人”的同时一定必须“损己”。照此来论,把陈贤壮的举报行为算作见义勇为一点问题都没有。山西省有关条例更是明确将“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或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纳入了见义勇为范畴。

  其次,见义勇为者获得金钱奖励会否有损甚至抵消“义”的价值?如果拿传统的“做好事不留名”等“为义原则”,对比已经获得25万元奖励的陈贤壮之举报行为,人们质疑陈贤壮,显然再好理解不过。而我恰恰以为,见义勇为者原本就应该获得政府和社会的奖励。

  目前的现实是:一方面,许多缺少社会关怀甚至流血又流泪的见义勇为者,陷入“我为人人却无人为我”的艰难境地,使得见义勇为精神越来越少传承者;另一方面,大家对少数获得金钱奖励的见义勇为者缺乏认同,甚至横加指责其为“见钱勇为”,“众口铄金、积销毁骨”的压力,使得见义勇为精神在社会中更加稀薄。如果要解决这一对矛盾,大力发扬见义勇为精神,政府和社会就必须勇于承担起“扬善责任”。加紧在法律上界定见义勇为,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是我们目前应做的两件事。试想:如果见义勇为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规范的定义,而见义勇为者获得政府奖励又是一种常态,人们还会质疑陈贤壮举报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吗?(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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