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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明码标价欺诈可最高罚5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0:31 南京报业网

  【南京报业网报道】南京市物价局昨日向全市经营者发出《实行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的提醒函》,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作出要求,并明确法律责任:对于经营者利用明码标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提醒函》要求,经营者须依法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时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提供服务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价目表,并且应当在消费发生之前提示消费者所要求服务的价格。

  广告中不得宣传无从比较的价格。经营者价格广告宣传必须真实有据,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不得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亏本价、特价等。

  依法做到质价相符。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采取掺杂、掺假、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采取价外馈赠方式的,必须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对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明确标示。

  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经营者降价、优惠、折扣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如实标明降价原因、时间、原价和现价。上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经营者不得虚构原价或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不得采取以低标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或实际无货供应等手段,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干扰其他经营者经营。(石小磊)

  来源: 扬子晚报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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