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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协将行民主监督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1:38 法制日报

  民主监督机制成为关注亮点

  增设监事会

  7种情况可罢免会长、理事、监事

  财务预算、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律师代表大会表决

  增设少数代表召开临时代表大会的权利

  本网深圳9月7日电 詹钟灵记者李伟雄受到国内律师界瞩目的深圳市律师协会新章程昨日正式公布。已获得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这一章程亮点突出,在完善律协运作机制特别是民主监督方面有多项创新规定。

  2003年7月,深圳在全国率先打破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兼任会长的“官办”律协模式,由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直接从执业律师中差额选举产生了新一任市律协会长,副会长,律协其他理事会成员及秘书长也均由执业律师担任,律协的人、财、物完全与司法行政机关脱钩。深圳的民选律协领导班子上台一年后,出现了60名律师联名提案要求罢免会长的事件。尽管这场轰动一时的“罢免风波”因依据不足最终得到平息,但深圳律协新体制在制度设计上的欠缺明显暴露,由此催生了深圳律协对章程的全面修改。

  与原来的章程相比,新的《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主要有十个方面的创新和突破:一是增设监事会;对监事会的选举程序、性质、地位、权限及职责均做了明确规定,将律协的工作纳入监事会的监督之下,完善了民主监督下的行业自律;二是新增对罢免案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明确了对会长、理事和监事提出罢免案的7种实体条件及处理程序;三是将会长任期由原来的三年缩短为两年,以利于其集中精力为会员服务;四是将原由理事会表决的财务预算改为由律师代表大会表决;同时规定对财务预算和决算分别进行表决,并对财务预决算未获通过如何处理的法律后果做了规定;五是将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改为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扩大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六是增设团体会员代表及个人代表的委托权;规定团体会员的代表不能出席代表大会时可另行推举一名代表出席会议,律师个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大会时也可委托其他代表代为表决;七是将理事会席位固定为二十三名,不因律师所和律师人数的增减而变动;八是规范大会主席团产生及职能,规定了大会主席团产生的程序及组成人员,明确了主席团的职责;九是增设少数代表召开临时代表大会的权利;规定有十名以上律师代表提议,并书面征集到二分之一律师代表参加,即可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临时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如符合章程有效表决的规定,理事会应当执行,而且会议费用由协会承担;十是增设取消无故不出席会议代表的代表资格,同时规定本次代表大会不够法定人数,下次代表大会人数仍未达到法定人数时视为达到法定人数,以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责任编辑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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