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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企业为何如此硬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1:38 法制日报

  司法论坛

  高君波

  据报道,全国最大的信函被盗案引发的四川绵阳一公司状告四川省邮政局、绵阳市邮政局并索赔3000万元巨额损失案近日尘埃落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等理由,终

审驳回该公司的巨额索赔,并判令四川省邮政局及绵阳市邮政局退还该公司邮资2400余元。这个结果,不禁让人联想起航空公司丢失行李论斤赔偿的事情来。垄断企业的这些规定,颇有点异曲同工的味道,令人唏嘘不已。

  中国有句俗话是“家书抵万金”。

  写给家人的信件,寄托着无限的亲情,无法用金钱来衡量;邮寄给客户的资料,包含有商业信息,同样不能等同于一张白纸。但是,因为现行邮政法第34条明文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论斤赔偿”的赔偿标准,也照样会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不论你委托邮寄、托运的是有多高价值的物品,也只能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赔偿,想多获赔一分钱,门儿都没有,因为,“国家的法律不允许”。

  事实上,对被损害利益的消费者“无情”的法律,体现在这些垄断企业身上的,则是“法外容情”。之所以出现这种尴尬,与当初的立法程序直接有关。众所周知,当初国家在制定这些专业法律的时候,往往是委托有关部门来制定。而这些作为政企合一的高度垄断部门,在立法之初,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在这种部门立法格局下,这些部门难免会借立法之名最大限度为自己争利。这样一来,由部门制定的法律,便最大限度地使部门自身的利益法律化。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由于立法侧重于保护“公家”的利益,而这些高度垄断部门,则是“公家”在某些领域的“委托代理人”。因此,在立法时过多地考虑了国家和部门的利益,而公民的权益则被放到了次要的地位,从而助长了其作为垄断企业的老大做派。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这些曾经的政府部门,逐渐走上市场化的轨道,而可以维护部门利益的法律,则迟迟难以走向市场。滞后多年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法律,仍然在左右那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行为。而作为受益者,这些部门便保持着“难得糊涂”的态度,“暂行”多年的规定,也就能够依然起到“保护”作用;滞后的法律,依然还在保护着垄断企业的利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首先应保护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垄断倾向的立法,很难保证法律的公正。只有彻底打破那些借法律之名,行侵权之实的垄断行为,法律的公正才可能尽早来到。“丢信退邮资”一案显现了有关法律的滞后,发展的时代呼唤着立法要与时俱进。(责任编辑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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