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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转移之后原债务人不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3:38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情:王某生前曾于2001年借原告陈某50000元未还。王某与被告邓某系雇佣关系,2004年4月王某死亡。2004年4月25日,陈某在王某家追要欠款时,有王某之妻子高某等在场,经高某授意,邓某给陈某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借条,王某生前于2001年借陈某50000元由邓某承担。”后陈某持该欠据诉至法院,邓某却辩称,王某生前已清偿欠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王某生前存在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证据质证后认定王某生前欠原告50000元未清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王某死亡后,其妻、子等即成为其权

利义务承受人。2004年4月25日,在王某家中,有其妻子高某等在场并授意,被告邓某给原告陈某出具了50000元欠据一份,原告表示同意,三方的行为已构成了事实上的债务转移,且该债务转移的形成未损害他人权益。原告以债务转移后取得的欠据作为起诉证据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邓某欠陈某50000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由邓某负担。

  评析: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或合同义务的转让,是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转移分为免责的债务转移和并存的债务转移两种状况,本案就属于免责债务转移的情形。免责债务转移的两种方式:一是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订立债务转移的协议。该协议一旦成立便生效,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不得再以合同方式恢复原债务人的债务,但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应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协议。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这种协议一旦生效,债务人将不再是合同义务关系的当事人,而由第三人取代其在合同义务关系的地位。这种转移与合同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以实现密切相关,因此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告陈某同意债务转移,高某等作为死者王某的权利义务承受人,虽未与邓某订立书面协议,但三方均明示同意债务转移的发生,并且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该债务具有可转移性。邓某为陈某出具欠据的过程,应认定为是债务转移形成的过程。该案因债务转移的形成新的债务关系,高某作为王某的继承人之一亦因此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邓某成为本案当然被告,因此应承担偿付原告欠款的全部责任。

  郝晓敏王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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