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该当冤大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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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5:19 南方周末 | |||||||||||||||||||||
洪巧俊 曾云高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从未添任何安全设备,连矿工下井用的矿灯、矿帽都要自己买,可见这位“黑金”老板的贪婪。中国有古话叫做:“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逭。”既然矿难是黑心矿主自作孽,责任当然由他自己负,凭什么要政府当“孝子”?如果依照原有规定,出了事故最高罚款20万元;在刑事追究中,按照刑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面对如此低廉的违法成本,曾云高们不屑一顾,仍然“以利润为本”,执著地做他们日进斗金的老板。只有让他们当矿难的“孝子”,让他们当得心痛、破产,他们才会核算成本;死人要比添置安全设备昂贵得多,矿难才能得到遏制。再说,政府当“孝子”,埋单的钱是纳税人的钱,政府拿纳税人的钱当“孝子”,我想没有哪个纳税人会同意这样做。当然在抢险救援应急时,生命攸关,政府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大局出发,毫不迟疑拿出资金是正确的,但这种“毫不迟疑”的同时,还应尽快冻结黑心矿主所有的银行账户,待到抢险救援结束核算经费后,由他们来承担这些经费才是公正合理的。 过去出现类似这样的事故,都是政府当“孝子”埋单,以至造成违法成本低廉,这也是我国重大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衡阳“11·3”特大火灾,19名烈士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永兴集团等4名被告,索赔经济损失(2005年9月1日《生活日报》),让“自作孽”者当“孝子”,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标本”,也是政府不再当冤大头一个好的开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