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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实名制诸多漏洞难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6:04 青年时讯

  据《江南时报》8月24日报道,储蓄实名制自2000年4月1日起实行至今已5年有余。其设立的初衷之一是堵住公款私存及贪污受贿者将不义之财转为己有的漏洞。可是自这项制度实施以来,贪污受贿的行为丝毫没有减少,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对此,专家指出,储蓄实名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漏洞很难杜绝经济犯罪,现行制度离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实名制还很遥远。

  实际作用离期望值很远

  据8月25日的《新华日报》报道,已实行了5年多的储蓄实名制,它的实际作用离期望值还很远。早在1999年3月,民建中央从反腐败的角度,提出了“关于实行银行储蓄实名制度案”,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国务院于2000年4月1日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但在实践中,一些长期战斗在反贪一线的资深检察官认为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现金交易太多、证件管理混乱、投资渠道广泛、商场刷卡失控、财产申报名存实亡等。

  就具体内容,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游巳春在《新华日报》上发表了这样的见解:

  就现金交易而言,银行无法掌握一个人的真实收入和资产以及消费、交易情况。检察官们在办案中常常发现行贿人动辄数万元、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大肆行贿,大笔现金到了贪官手里,也不存银行,所以银行根本无法掌握。如某贪官,短短一年多时间就收受贿赂4744万元,这些赃款被专门存放在一套房子里。

  就证件管理而言。实际生活中,有很多贪官借用亲友的身份证,以亲友的名字储蓄,给检察机关追赃增加了一定困难。游巳春介绍说,宿迁市委原常委、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曾鸿翔就将部分财产存在70多岁的岳父母名下,在办案机关做了很多思想工作后,老人才交出这笔钱。

  就投资渠道而言,贪官隐匿财产的手段日趋多样。游巳春说,让大量的现金“睡觉”,在贪官看来未免有些可惜。他们把受贿所得用于投资股市、债券、房地产,或与他人合办企业等渠道,让钱再生钱。贪官们不敢也不会将大量的非法收入存入银行,有些人会将钱放在家中保险柜中或藏在一些自以为隐蔽的场所。如吴江市原国税局长李福生就把装有数百万元钱物的多只保险箱分别存放在几个亲友家中,丹阳市建设局原局长张阿兴将装有100多万元现金的保险柜存放在老人家里。

  就商场刷卡而言,一些高档商场、酒楼、俱乐部使用无记名的消费卡、贵宾卡,虽不能提现,但消费没有限额,还可以不断充值,使用起来比银行卡还要方便。江苏省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副处长芮习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主办的常州市原副市长张东林受贿案中,张东林就曾向某单位索要过一张消费卡,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消费了3.9万余元,在该单位要收回这张卡时,他还突击消费了一大笔钱。

  此外,与实名制储蓄相配套的财产申报制已名存实亡。金融实名制与财产申报制是世界公认的两大反腐举措,号称反腐败的孪生兄弟。而记者在采访中却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财产申报的范围只是基本工资和奖金,这根本不能反映一个人的真实收入状况。从某种程度上说,财产申报制度对反腐工作已没有多大的实际作用了。

  储蓄实名制难以发挥作用

  据《检察日报》报道,前些年,各银行为了争夺存款,大量办卡,导致一个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银行有多张银行卡,各银行之间并不联网,即使有了犯罪嫌疑人的实名,也得经过繁琐的审批手续,一家一家银行甚至一个一个营业点地查,非常麻烦;一些外资银行在地级市以下都没有设营业网点,查起来就更难了。再加上银行管理系统升级换代太快,许多销户的存款很难查,有时为了查一笔赃款,办案人员往往要翻几麻袋的账册,非常辛苦而效率又低。

  长期从事惩治腐败与建立健全金融实名制研究的湖南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彭建刚日前在《江南时报》撰文指出:储蓄实名制离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实名制还很遥远。因为金融实名制要求每一个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时都必须使用实名,而且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并记录在案。通俗地说,一个人一生中任何有关金钱的交往都必须通过类似身份证一样的账号进行。

  在中共中央今年初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涉及到了这一问题。其中强调:“建立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现金交易限制及反洗钱制度、征信管理制度,建立对大额资金外流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

  那么,如何让储蓄实名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回到最初制定它时的初衷?处在反贪一线的检察官们纷纷支招,献计献策。总的来说是必须完善与之相关方面的制度,打出反腐败的“组合拳”。

  比如完善财产申报制。要让这一“阳光制度”硬起来,把财产申报情况作为证据使用。就是要求官员如实申报自己财产及家庭财产,否则,一旦案发,超出申报的部分就作为赃款处理。

  比如限制现金交易,实行现金限额消费。这样既可以限制一些非法交易,遏制贪污贿赂犯罪,减少贪官携款潜逃的情况;还可以加强国家对金融资金的监控,维护金融安全;防止税收流失。当然,这要建立在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基础上。

  比如一人一卡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一个人一个身份证号,个人信息都在其中,所有交易、消费都会在卡上留下记录。

  金融实名制比储蓄实名制更有效

  据8月23日《检察日报》报道,储蓄实名制实行5年多了,但是对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起到的作用并不大。有检察部门的官员说,因为这项制度存在着不少漏洞,实际操作中的变通办法太多,使得储蓄实名制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应该说,个人存款实行从记名到实名是我国储蓄存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这一改革,也确实对查明犯罪嫌疑人存入银行的货币资金有一定帮助,但是,近年来这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小了,检察机关办案中到银行查账也少了,因为犯罪嫌疑人交代的赃款去向少有存银行的,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案件中这一特点更为突出。其中有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的因素,也和经济发展后投资渠道越来越多有关系,狡猾的腐败分子为了逃避储蓄实名制,不再仅仅把赃款存入银行,而是转向其他各种投资渠道。

  据8月25日《现代快报》报道,许多处在转型时期的国家,如新西兰、新加坡、韩国等也曾经非常腐败,为了惩治腐败,他们也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研究发现,其中最核心、最管用的制度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家庭财产登记申报制”,另一项是“金融实名制”。

  例如1993年,韩国总统金泳三把金融实名制作为经济与社会改革的首选项目,于当年8月12日宣布实行。制度规定,自实名制颁布日起,凡没有进行实名确认的任何金融资产不能提取;过去没有按实名开户的金融财产,必须在两个月内转为实名。金融实名制实行一个月后,包括韩国大法院院长在内的一大批高官先后辞职,反腐败取得了突出的成绩,金大中继任总统之后,继续推行了这一制度,金融实名制对韩国的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在2000年实行了储蓄实名制,但这离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实名制还很遥远———通俗地说,金融实名制要求一个人一生中任何有关金钱的交往都必须通过类似身份证一样的账号进行。

  “金融实名制”目前全世界有91个国家和地区都已实施,从亚洲来看,日本、韩国、印度的一些邦以及中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也都已施行。我国大陆也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构筑我国的金融实名制基本框架,尽快将我国的实名储蓄制转向实行金融实名制,以完善的制度力量反腐败。朱晨辉/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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