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进津费”等天津市市政工程局答:不存在歧视和地方保护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8:03 人民网 |
人民网天津9月8日电记者陈杰报道:9月8日,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最近人们十分关注的“进津费”,即“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等问题,第一次公开向媒体作一说明,但没有让记者提问。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规费处副处长刘博说: 一、“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由来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为解决交通基础设施严重制约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客观矛盾,针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难以全部由国家投入的基本状况,制定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相关政策,采取了“一路一公司”分散经营管理的收费模式。根据这一政策,天津市自九十年代起,通过合资、合作以及利用商业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筹措路桥建设资金,重点对全市干线公路进行大规模新建、改建、扩建,使天津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公路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改造路段数量的增加,收费站随之增加。截至2002年底,由天津市市政工程局监管的收费站已达40个。相对于区域空间狭小、路网密度大、收费路段间隔距离小的大城市而言,这种分散收费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收费站点设置多、站点布局不均衡、过往车辆需多次停车交费、一些车辆绕行收费站、影响车辆通行效率、难以充分发挥路桥资源优势等矛盾。 为改变这种状况,在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论证,2003年5月,经市政府批准,对天津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进行改革,撤消了已有的40个收费站,原有的各收费经营企业不再直接设站收费,委托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统一对天津市和进入天津市的机动车辆收取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对天津车辆按月收取;对外埠进市车辆,在19个主要进市公路口设置收费站,实行单向收取,入境一次交费一次,境内3日有效。这一方式着眼于大幅度减少天津境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开放式收费站,提高车辆通行效率,车主只要缴纳一次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即可在全市区域通行。在保障投资企业权益的同时,优化了天津投资环境,提升了城市形象。 鉴于天津原有收费路段是由一些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收费经营这一现状,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3]52号)文件中明确,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发[2003]53号)对如何收取该项费用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是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和监管的依据,并不违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订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在具体运作上,由原来的14个收费经营的企业法人与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签定了实行统一代收的协议,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在收费时,给车户出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经营性收费票据,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投资者的投资补偿、养护维修费用和收费管理经费。 二、对外埠车辆收取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不存在歧视和地方保护 现在,有一种说法,把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称为“进津费”,认为这是针对外埠车辆的歧视性政策,是在搞地方保护,这是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政策的一种误解。 根据收费政策,由于情况不同,天津市本地车辆缴纳此项费用按月收取,外埠车辆采取道口按次收费的方式。如果对外埠车辆不收费,相对天津市车辆而言,是不公平的,所以不存在歧视外埠车辆和搞地方保护的问题。 三、收费方式改革后的实际效果 收费方式的改革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天津市收费站点的设置数量大幅减少,开放式收费站由40个减少至19个,减幅达50%以上,改善了交通状况,方便了车辆出行;二是使车户可以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行驶路线,车流量的分布更趋于均衡合理,提高了车辆通行能力,最大限度地优化了路桥资源,如外环线撤站后车流量增加了3倍;三是通过变分散收取为统一收取,变双向收费为单向收费,使车户在减少车损、降低油耗、节省时间等方面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得以更好实现;四是通过对道路建设投资者的合理补偿,依法保证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因收费方式的改变而受到损害,维护了天津的投资环境。 收费方式的改革,得到了广大车户的认可。至于有些车户对此项收费产生的误解和质疑,说明我们对此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还不到位,收费政策在实践过程中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们真诚地希望各界人士、媒体朋友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支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不断地提高服务水平,把改革工作推向深入。 四、近期因收费引发的诉讼案件最新进展 最近,原告李刚因请求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返还向他收取的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40元一案,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些媒体就此进行了报道。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9月6日作出了法院裁决。法院认为:根据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3]52号)的规定,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向原告李刚收取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开具的是带有税务章的经营性道路收费票据。因此向原告李刚收取通行费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原告李刚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