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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会模拟法庭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11:30 法制日报

  9月6日下午,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小礼堂内,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模拟法庭庭审活动。案情是这样的,A国的私有电厂使用煤粉发电设备发电,D国则为高度发达的工业国,A国煤粉发电厂的排放物给D国的空气、湖泊溪流造成了污染。为此,D国诉请法庭就以下事项作出裁判:1.签发禁令,命令A国关闭其煤粉发电厂;2.A国需就D国在净化环境上的费用支付确定的赔偿金。B国与A国毗邻,如果A国关闭其发电厂,则违反了其与B国达成的协议,应当承担B国因向寻求其它方式的电力供应所增加的费用。模拟法庭的审理结果是

,不同意D国的诉讼请求,不发布关闭电厂禁止令。同时认为,D国作为发达国家,有义务向A国提供经济上和技术上的帮助。D国和A国可以达成协议,由D国帮助A国逐步实现减少污染的目标,可以确定一年减少10%,分十年完成;另外污染调查的费用、专业技术的提供也应该由D国提供支持(见《法制日报》9月7日司法版)。这起案件审理中所运用的衡平原则和替代性原则,很值得我国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运用。

  过去笔者一直认为,西方法官审理案件大都是死抠法条或者判例,是不会过多地考虑判决效果的。看了这则关于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模拟法庭的报道后,方知并非如此。对照起来,尽管我们总是把办案的社会效果挂在嘴上,但在审判工作中,却常有不注重社会效果的情况发生。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当事人起诉什么、答辩什么我们就审理什么、裁判什么。可以想象,如果把模拟法庭中涉及的国家换成地区,让国内的法官来审理一次,绝大多数法官估计会拘泥于审理污染的程度和电厂与污染的因果关系,最后作出支持原告诉请或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就万事大吉了。至于如何衡平和采取替代性的措施,则很少有法官去动脑筋。

  事实上,我们审理的很多案件也是需要采取衡平原则和替代性原则的。比如,对于一方为个人、一方为单位的案件,双方在人力、物力、财力和获取证据的能力上存在着很大差别,个人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需要采取衡平的原则着重保护个人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再比如,对于一些诉讼标的物已经灭失的案件,原告的诉请确实应该支持,但是如果单纯判定被告返还原告特定的标的物,就会造成裁判结果难以执行,对此要采取替代性的原则,判决被告采取其他替代性的给付方式。当然,应当采取衡平原则和替代性原则的案件还很多,关键是需要法官怀着一颗伸张正义的赤诚之心,切实为维护公平和正义而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去深入思考、慎重下判。

  由此笔者想到前些日子看到的一则新闻,说某地为了防止出现关系案件,设计了一个判案软件,案件输入计算机进行裁判。笔者想,这则新闻所报道的事情也太荒唐了,判案绝对不是照本宣科,而是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对于我们经手的案件,如何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体现公平,强调正义,这是摆在全体共和国法官面前的一个严肃课题,愿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模拟法庭能开启我们这方面的智慧。(责任编辑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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