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炒“ST纵横”三年亏了一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09:12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殷文静 实习生 褚燕娟) 记者昨天从南京市中级法院获悉,3名外省籍流通股股民以公司作出虚假陈述,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为由,将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据悉,这也是股民状告江苏上市公司第一案。

  去年9月17日,福建籍股民林尚青、陈泳以纵横国际虚假陈述而给其造成投资损失合计5.62万元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30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了该诉讼。今年

4月10日,林尚青、陈泳以公司虚假陈述而给其造成投资损失合计45.32万元向南京市中级法院追加诉讼。今年7月8日,广东籍市民罗永华以纵横国际虚假陈述而给其造成投资损失计1029.75万元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7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诉讼。

  在3名原告中,来自广东佛山的罗永华先生自2002年初就开始大量买入“ST纵横”,到2002年3月已持股257万多股,名列纵横国际流通股前十大股东之列。2002年前,“ST纵横”业绩还不错,罗永华买入的均价在7元左右,但买入后不久,纵横国际出现虚假信息披露,经过更正后,2002年年报出现亏损,亏损额达每股1.6元,导致罗先生在3年多的投资中,损失了1029万余元。

  纵横国际现任董事长凌卫国认为,纵横国际主要股东已经换人,所以股民要求赔偿的主体并不明确,但他们已聘请了律师,正准备积极应诉。

  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变更不影响整个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义务,且披露任何信息都是公司行为,所以起诉主体应为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承担因虚假陈述给股民造成的损失。但考虑到股票投资的风险性和举证的难度,股民可获得的赔偿可能会远远低于其诉讼请求。

  据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10日 第十三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