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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解除燃放烟花爆竹禁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09:12 海峡网-厦门日报

  全面“禁放”改为局部“限放”,2006年春节北京市民将在爆竹声中庆新年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9日审议通过的一项新法规,使被禁止13年的烟花爆竹重新回到京城百姓的节日生活。2006年的春节,人们将伴随爆竹声庆贺新年。喜爱传统民俗的人们感到欣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这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将1993年以来的全面“禁放”改为局部“限放”。北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按照《规定》,国家和北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五环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北京市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通过网上调查、座谈会、专业公司进行民意调查以及立法听证会等形式,新法广泛收集并充分吸纳了民意,被普遍评价为“兼顾了各方不同利益的需求”。新法并非意味全面解禁。五环路以内的限放区,在法规规定的几个时间以外不得随意燃放烟花爆竹;此外,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机场、幼儿园、敬老院、山林等多处地区都被列为禁放区。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等。据悉,北京市政府将尽快出台法规实施配套细则。该《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大看点

  一:公安机关主管 环卫部门“善后”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于放完烟花爆竹后垃圾碎屑归谁清理的问题,草案规定,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中增加主管环境卫生工作的“市政管理”部门。

  二:劣质烟花爆竹严禁上市

  公安、质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燃放。

  三:幼儿园、养老院为禁放区

  除了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交通枢纽等地点外,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幼儿园、敬老院也纳入到全年禁放区里,草案中的“医院”也修改为“医疗机构”。

  四:孩子放花炮要有大人陪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卖花炮要挂许可证

  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个人违规可罚500元

  违反本规定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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