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闹市上演"百米冲刺"致人重伤 闽男获刑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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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10:10 中国新闻网 |
为逃避执勤民警检查,竟驾车在繁华路段上演“百米冲刺”并致人重伤。9月5日,肇事者吴大良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福建省尤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1.5万元。 2004年9月4日晚,吴大良驾驶套牌车辆行至尤溪县城关闹市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为逃避检查,吴大良突然加大油门,逆向沿城区主干道疾驶,并先后撞上迎面驶来的摩托车和 路旁的护栏,造成两人受伤,直至前胎爆裂无法行驶时才被迫停止。此时,车子已驶出100多米。一位目击者称:“当时听到一阵像赛车一样的引擎声,只见一辆白色小轿车发疯似的向前冲去。随后就听‘嘭’地一声,一个人影飞了起来……”谈起当时的情景,被撞成重伤的摩托车驾驶员郑某仍心有余悸:“当时天气很好,行人也很多,那辆车开得特别快,我还没反应过来就被撞飞了。” 尤溪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吴大良明知驾车在城区繁华街道逆向快速行驶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为了摆脱执勤民警的追查,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造成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向尤溪县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吴大良及其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系交通肇事行为所致,不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检察官依照事实和法律有理有节地给予反驳。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法条链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赖诗俊、刘春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