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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业绩考核应考虑股票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10: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要注意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鼓励将资产重组、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问题等与股改组合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涉及地方国企及其他地方单位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核职责,改由省级国资委行使。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公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特别提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及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股改方案时,要注意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通知说,要综合考虑国有股股东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发展后劲,兼顾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要注意平衡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通知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要进一步认识股权分置改革对解决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重要意义,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知指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并注意把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的可承受程度,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对于条件暂不成熟的上市公司,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有效改革方式。

  落实地方国资委监管责任

  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和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意见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上市公司及自身实际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在充分借鉴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积极探索股权分置改革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将资产重组、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等与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通知还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事项的相关审核职责作了调整,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地方国有企业及其他地方单位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核职责,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就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作出上述职责调整主要是为了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同时也是为了落实地方国资委对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监管责任。

  股改后可实施股权激励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应当考虑将市值指标引入国有股股东的业绩考核体系,以促使国有股股东更加关注上市公司市值的变化情况,真正构筑起各类股东利益的共同基础。但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是一个综合体系,而且现在证券市场本身还有一个完善的过程,上市公司股价尚不能很好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建立市值考核指标应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为此,《通知》提出,要合理调整国有股股东业绩考核指标,并考虑设置上市公司市值指标。

  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五部委《意见》提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以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监管要求。(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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