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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模用数”选择权应归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14:48 信息时报

  广州数字电视下月将在海珠区启动,《信息时报》刊出本月21日听证会33名代表的人员组成,以及部分代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联系电话,并在媒体中率先报道“提高成本测算透明度”、“按用户数量调整收费价格”等的“反对”意见(见《信息时报》9月9日A06版)。笔者认为,讨论数字电视收费问题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弄清“以数(字电视)废模(拟电视)”行为的经营性质。

  看电视是一种娱乐消费,节目的制播和传送到户,向来都是市场运作,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不能放开经营,才不得不对垄断的“收视费”实行限价。如今数字电视以“高价”形式,急切要求下月开通,是因为“以数废模”有明确的时间表。据说年底海珠区要开通20万户,明年全市200万户要“整体平移”(见《信息时报》9月4日A05版)。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以数废模”是政府行为还是企业行为?

  若属政府行为,电视的定位就应是公共产品,操作上就应从社会效益角度给予必要的补贴,并把多年来“模电”的收益投资于“数电”,两者捆绑计算。而若是企业行为,就没有必要限定“以数废模”的时间表,更没有理由硬性规定“整体平移”。属政属企?目前尚听不到明确的说法,但从有关公司的运营方式看,数字电视已露出明显的企业经营性质。

  其次,垄断经营一方以“整体平移”的操作方式,逼迫用户“弃模用数”,是否强迫消费?不愿接受数字电视的用户,只能在3年期限内收看本地节目,又是否单方违约……违反初装时一方交费、一方提供若干模拟节目的事实协议?如果一定要“以数废模”,就应首先了结原有的合约关系,企业负起单方解约的责任,给用户以合理赔偿。

  可见,撇开数字电视经营性质讨论收费多少,是很难得出合理结论的。如果因为“数优于模”而推行数字电视,那也用不着限期“整体平移”,在“数模并存”、优胜劣汰之下,何愁百姓不“弃模用数”?关键是,应把电视产品的选择权归还消费者;借行政之手“以数废模”,有违公平、合理的市场原则。(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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