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江苏省将立法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15:05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昨从省政府获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起正式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据悉,这将是我省首次以立法形式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

  公务用语用字有规范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与社会公众对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的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板报、标语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教师板书、影视字幕应使用规范汉字

  《办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试卷、教育教学用书以及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的基本工作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影视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餐饮娱乐业应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时下,一些餐馆、歌舞厅存在语言混乱的现象,人们对其很反感。《办法》对此规定:旅游、餐饮、娱乐等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行业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的标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说明书、电子屏幕、商品名称、宣传材料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

  公共场所设施不得乱取名

  《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湖泊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居民住地名称、街巷道路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广告用语用字不宜乱用谐音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新聘人员普通话不过关不录用

  《办法》规定,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学校其他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从事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工作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含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播音、主持、影剧表演等专业学生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新招聘的人员,普通话水平要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方可录用。(程萍 祖六四)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