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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加了“条件”的义务不是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00:08 红网

  我们知道,在一个国家里,作为政府,给贫困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物质帮助是一种责无旁贷的义务;在一个社会中,作为富翁,给穷人提供必要的资助也是一种义不容辞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是必须的,无条件的,不求回报的。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在我们的身边,强加“条件”的义务却此起彼伏,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几年前,就有一些城市明确规定,凡养宠物者不得享受低保;今年8月底,郑州

航院公布了新版的《学生管理规定》,要求经济困难需要接受学校补助的学生,必须生活俭朴,不抽烟,不喝酒,不使用手机(毕业年级学生除外);9月初,在广西南宁就读高中的贫困学生小红,因不堪承受与资助人陈先生所签订“助学合同”中的约束条款(“不许退学、不许打工、不许谈恋爱,必须努力学习考上大学本科取得学士学位”),感觉“拿别人的钱读书压力太大”,便退学外出去打工;从10月起,江苏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但规程设置了前提,即经常买烟和营养品等十三种情况不能进低保……

  向贫困居民发放低保金是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只不过是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而已,无权以此来干涉低保金领取人的消费行为;对贫困生进行资助只不过是体现大学博爱、宽容和互助的情怀而已,无权以此来干预贫困生的生活习惯;给穷人提供捐助只不过是富人回报社会、感恩社会的行动而已,无权以此来操纵受捐人的人生取向。

  俗话说:“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抽烟也罢,用手机也罢,养宠物也罢,谈恋爱也罢,委实是个人爱好和自由,大不了是一种消费行为,是一种生活方式。政府也好,高校也好,富翁也好,都无权剥夺他们的这些爱好和自由。因为,一个人有个什么样的个人爱好,进行什么样的消费行为,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这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容许过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任何条件来剥夺之。就像面对一个宁可不吃饭也要狂饮的酒徒,我们没有权力强迫他只准吃饭不许喝酒一样。否则,谁出钱资助了别人,就可以左右受资助者的消费行为、生活习惯和人生取向,那么,“恐怖大亨”拉登拿出美元慷慨地“资助”那些“圣战者”,并让那些“圣战者”成为制造恐怖事件的“肉弹”,岂不成了正常之举?!

  当然,那些受资助的低保户、贫困生和穷人的消费行为、生活习惯和人生取向也确有需要引导的方面,以便他们把受资助的钱用到“刀刃”上。但是,无论这样,资助就是资助,引导就是引导,这是两码事,断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将资助和引导“打捆”在一起,并把引导作为资助的强加条件来“兜售”。如果这样的话,不仅受资助者的权利丧弃殆尽,而且资助者的义务完全变质变味 ,因为,强加条件的资助已经不是资助,强加条件的义务已经不是义务。

  做资助者,就做太阳吧,而不要去做狂风。因为狂风劲吹,不仅没能让人脱下衣服,却令人把衣服裹得更紧,而暖阳普照,人们自然而然且心甘情愿地脱下了衣服。

  (稿源:红网)

  (作者:孙存准)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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