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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研后随军调动遭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07:08 人民网-江南时报

  盐城市亭湖区王先生的女儿王丽(化名),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由盐城工学院以委培的方式读研。当初决定读研时,王丽与盐城工学院签订了一份这样的合同:学校支付王丽读研的费用,但她学完后必须在盐城工学院服务8年;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这一协定,王丽要向学校赔付10万元违约金和其他一些相关的费用。2004年8月王丽作为部队军官家属随军调动到中国药科大学任教,盐城工学院认为王丽违约,要求王丽支付违约金等费用近20万元,后经协商收取了违约金及其他各项费用129521元。一个偶然的机会,王先生了解到军官家属

随军调动不同于一般的人事调动,属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他觉得女儿12万多元付的冤。同盐城工学院多次交涉未果,王先生将盐城工学院推上了被告席,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前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读研老师“违约”,赔偿学校12万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女儿王丽1996年从南京理工大学毕业后与盐城工学院经过双向选择,担任盐城工学院工商系教师。在校工作期间,王丽兢兢业业,按照学校规定,像王丽这样的教师要达到研究生的水平,因此王丽积极复习考研,并于2001年考取南京理工大学国际贸易系硕士生。

  就在王丽准备去南京念书的时候,盐城工学院将一份合同放到了她的面前。合同规定,王丽在南京理工大学的培养费用由盐城工学院支付,但王丽学完研究生课程以后必须回到工学院服务最少8年,如王丽在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学,或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必须退学,或未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或毕业后不到工学院工作,王丽必须向工学院赔偿读书期间培养费及工资、校内津贴等全部费用,同时还须向工学院支付违约金10万元。王丽及家人当时觉得条件太过苛刻,向院方建议再修改一些内容,但院方答复,去读研的话就得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一个字也不能改,要么就辞职。王丽心想好不容易考上研究生不读太可惜了,又考虑到在部队工作的爱人以后可以转业回盐城工作,思前想后虽觉得合同有点苛刻,还是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2002年,王丽的丈夫向所在部队提出转业申请,部队由于各方面需要没有批下来,但照顾到他们夫妻两地分居安排王丽随军工作调动。2003年7月王丽丈夫所在部队发函盐城工学院办理王丽随军安置工作,但工学院方面没予理睬。2004年3月中国药科大学也发函盐城工学院要求将王丽的档案寄到药科大学,工学院也没予解决。2004年6月,王丽学满回来后,请求学校能够帮助解决调动一事,但盐城工学院却认为王丽违约,要求交纳包括工资、津贴、违约金等在内的费用合计195189元,否则不予办理。近20万的费用,这对于一个月拿1000多元的工薪阶层来说简直是天文数字。眼看到了调动单位的上班日期,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王丽和盐城工学院经过协商,交纳了包括违约金在内129521元的费用才从工学院调走了自己的人事档案。

  原告:随军调动不应交违约金

  2004年一个偶然的机会,王丽的父亲王先生了解到,根据国家的《宪法》、《兵役法》中有关优待军人家属的规定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案例中的规定:军人家属的随军调动不能等同一般的人事调动,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安排适当工作,办理调动手续。调出单位不得向本人、对方单位及有关部队收取国务院规定以外的费用。王先生认为女儿的调动属于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就不应当赔偿违约金。之后王先生多次找盐城工学院的领导协商是否能够退回所交纳的12万多元,但都被回绝。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一纸诉状将盐城工学院推上了被告席。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9月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王先生认为:2001年盐城工学院提供的培训合同为格式合同,是霸王合同。工学院在王丽报名考研时强行要求以委培方式报名,否则就不出具介绍信,王丽在将近一年的刻苦学习考取研究生后,工学院要求,要么在格式合同上签字,要么辞职,否则不办理相关手续。这一行为明显是以辞职相威胁,胁迫王丽以达到工学院限制人才合理调动的目的。王丽完全是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迫签订了合同,因为在王丽提出是否可以重新商定合同内容时,遭到拒绝。她在极度矛盾的情况下,为了不浪费自己辛苦的学习成果,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且考虑到爱人在军队服役,随时有可能专业回乡,并不一会产生与此霸王合同相违背的情况下,才被迫签字。

  军人家属的随军调动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人事调动,盐城工学院以扣留人事档案相要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王丽的随军调动是组织行为,军队的政治机关做了大量的家属安置工作,依照军属的职业特点仍然将王丽安排在教育系统工作,并且多次发函给被告依法进行协调。盐城工学院强行收取的所谓“赔偿金”的内容是违法的。在盐城工学院所列出的所谓赔偿清单中,包括王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资的合法收入,甚至包括民政部门核发的军人家属慰问金,严重侵犯了王丽的合法权益。而所谓的违约金部分更是无法律依据,被告之人事处处长所言是参照淮阴工学院之标准进行罚款,更是无稽之谈。因此,要求法庭撤销被告对合同的更改,撤销被告提供的违法的格式合同,按《军官法》之相关规定办理随军调动,按国务院规定收取随军调动的相关费用。

  被告:按合同收违约金合理合法

  被告盐城工学院代理人认为:依照王丽和工学院2001年所签订的委托培养合同,工学院收取违约金是完全合法平等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王丽学满后不回校服务8年,必须赔偿学校的违约金10万元,在王丽读研期间并没有为学校服务,所以学校应当收回在此期间发给王丽的工资和津贴等费用合计95189元。学院考虑到王丽的个人实际经济情况,只收取了129521元。而且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都是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提供原件,如果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核实无误的印章。原告提出的国务院32号文中调出单位不得向本人、对方单位及有关部队收取国务院规定以外的费用,工学院收取的是与王丽签订的合同中的费用,并不是规定以外的费用,工学院在办理王丽同志调动的过程中,其他的费用是一分钱也没有收取的,所以说工学院收取的费用是合理合法的。

  因原被告不同意法庭调解,法庭认为此案有其特殊性,将择期再审。

  《军官法》第四十一条

  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随军的军官家属、随调的军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11日 第十四版)

  作者:本报见习记者 徐德钰 茅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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