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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轿车后转租他人惹官司,夺命车祸案四被告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09:0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眭军杰【金陵晚报报道】黄宁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轿车后,又转租给林琛,结果林琛由此酿下大祸撞死了人。死者家属将黄宁、林琛、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告到了法院。除了林琛,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提出,自身无过错。

  案情

  黄宁在去年9月30日和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来轿车一辆。租赁公司在协议中强调,租车人不得擅自转租轿车。但是不久后,黄宁还是将车子以更高的价格转租给了林琛。当年10月1日,林琛在驾车从南京前往安徽黄山的路中不慎撞死了一名路人,事发后驾车逃逸。安徽警方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线索将林琛抓获归案,并认定林琛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地法院判定林琛犯有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死者家属随后将黄宁、林琛、租赁公司和车辆保险公司告到安徽泾县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损失。庭审中,租赁公司和黄宁签订租车协议时,特别指出车子不能转租,因此租赁公司认为自身无过错;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林琛肇事逃逸,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黄宁则强调自己不需要承担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那么到底谁为死者负责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林琛作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黄宁擅自将车子转租的行为明显有过错,应与林琛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投保范围内进行理赔。

  上诉

  黄宁对一审判决不能接受,聘请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殷建新律师,向安徽宣城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殷建新律师提出:黄宁不应当作为该案的赔偿义务人,他承担的只是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并且黄宁转租车辆前查看了林琛的驾驶证,尽到注意义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因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期间致人损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黄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指出,黄宁的唯一错误是转租行为,但此行为与本案的损害结果没有必然关系,实际上转租后他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权,原审法院判决黄宁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该项判决。最终法院认定林琛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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