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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自律宽容加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11:06 国际在线

  9月9日下午3时许,《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在几分钟内被表决通过,12年前通过的那部禁放鞭炮的规定将悄悄地退出人们的生活,尽管这部新法还有近4个月的时间才能将“禁改限”变为现实,但作为利益平衡的产物,那些反对禁放和反对开禁的人们都希望从这部仍存争议的法规中找到自己渴望的自由,那么这个刚刚诞生的新生儿究竟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呢?

  平衡主禁者与主放者的利益

  早在8月中旬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参与听证的人当中就有7成要求进一步缩小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范围,新通过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吸纳了这些意见:该规定第11条以排除列举法,用8款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等八类地点及周边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紧接着又在第12条就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样从空间和时间两方面明确了由全面禁止到“禁改限”的范围,最大限度照顾了主禁者和主放者的利益。

  点评:

  新法规的诞生是对主放者自由的一种肯定,反映出在新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开始日渐注意照顾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新法规并没有如某些主禁人士害怕的那样,放任主放者们的自由,相反,限制的立法意图可谓贯穿始终:该法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直至燃放的一整条行为链都有具体的规定和管制要求,从监管机构、权利义务范围、应付责任等各个方面对与烟花爆竹相关的行为进行了钳制。所谓“自由诚可贵,安全价更高,若为和谐故,两者都得要”。

  强制与自治相结合

  1993年制定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中的第4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一条实质上是要达到在北京市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的目的,其强制性意味颇为浓厚。

  反观这部新法规,其中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在“禁”还是“限”的问题上,采取了更为科学的态度,即“强制与自治相结合”,比如禁放区域没有采取概括式的排除规定法,而是执行了一种“法未明文禁止即为可行”的立法理念。同样的精神还可以从该法规的第6条中看出来,该条允许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这一条意味着,即使法规允许燃放,以上组织内部的公约仍然可以就燃放事宜进行约定,同样的精神也可以在该法规第12条第二款中看到。

  点评:

  可以说尊重公民团体自治正是此法的新亮点。

  自律、宽容加执法

  新法从其来源基因上看,可以说是个混血儿,因为从其孕育之初便是一个矛盾交织的产物:主放者高叫着还我“爆竹声声辞旧岁”的激悦;主禁者则死守着年夜瑞雪润无声的恬淡;政府则在这二者间进退两难,毕竟手心手背都是肉啊,光顾了哪一方都不好。新法的出台也许只是暂时平息了数月来的争论,9月7日列席会议的吴守伦曾有过“新法在2006年的春节里会否面临执法尴尬”的担忧,从现实来看,这并非杞人忧天,所以在该法规刚刚诞生之际,当记者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张引提出“如何才能确保新法规有效施行”的问题时,他伸出三个指头——主张燃放者的自律、主张禁止者的宽容,再加上政府强有力的执法。

  点评:

  法不足以自行,法之有效,一在法律主体的内心体认,二在公权机关的外部强制。所以法之存废亦与人同,惟有内外兼修方可立于不败之地。以此祝我们的新法规实施顺利吧。来源:法制日报(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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