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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新大型活动法规 发展完善强化安全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11:09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驻北京记者 黎政祥 实习记者 贾宜超 通讯员韩金星):在9月9日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北京作为全国首座出台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城市,其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

  据介绍,1999年以前,北京市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没有专门的法规依据,具体工作

中执行的是1984年北京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工作的通知》和1986年北京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展览展销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随着形势的发展,北京市政府于1999年出台了《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即常说的北京市政府33号令)。北京市政府33号令的出台,将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工作纳入到有章可寻的管理轨道上来;规定了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北京市大型活动的领域涉及到金融、体育、教育、旅游、餐饮、电子、商务等多个方面,并走出了地域界限。由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设定行政许可,而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又是确保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在确保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有必要对北京市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另外也是为了适应当前北京市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形势的变化,所以也就形成了今天的《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在《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大型活动的发展特点和当前形势的需要给予了丰富和发展,进一步明确了大型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场所提供者的安全职责以及公安、安全生产、消防、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任务。同时,也首次提出了参加大型活动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大型社会活动以安全为本,以人为本的理念。另外《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八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进一步明确了大型社会活动的概念。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大型社会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大型社会活动举办的主要形式,而在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院校内举办的日常演出、会议论谈、商品促销、招生招考咨询等活动不纳入《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对安全许可的范围进行了调整。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而北京市政府33号令中则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参加人数超过500人或者在室外举办聚集人数超过100人的大型社会活动就必须进行治安登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素质的提高以及主办单位组织能力的提升,对许可范围的适当扩大调整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等政府监管部门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原则。

  (三)明确了主办方对大型活动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对一个活动有主办者、协办者和承办者的活动,以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明确职责和任务,便于安全监管机关有针对性监管。这相对于原北京市政府33号令对大型活动的各举办者的安全监管更为明确、细化。

  (四)确定了公安机关的监管职责和其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突出了活动主办方的第一安全责任外,更明确了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确定了本市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通过各政府职能部门的综合监管,确保大型活动的安全。

  (五)首次提出主办方应当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

  为了推进大型活动的社会化,促进经济发展和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着眼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服务、方便大型活动主办者举办活动。《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主办者应当履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七项安全职责。要求主办单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的风险评估公司对活动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交许可机关。这些规定将有力的促进大型活动举办者保障活动安全的能力,使大型活动的安保组织工作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六)强化了对大型活动的安检。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大型活动的场所提供者应当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新法规出台后那些不具备安全检查硬件设施、设备的场地将不能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受过正规培训的专业人员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在参加大型活动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中也明确提出了要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的要求。

  (七)首次明确了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要求。《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明确要求参加活动的人员要:遵守各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遵守社会公德。同时,在第三十条也明确的提出了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人员的处理办法。这一要求的提出是规范观众的行为,构建文明和蔼的活动现场氛围的需要,更是奥运会期间展现中国人民良好风的貌需要。

  (八)进一步加大了罚则的力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确保活动的安全,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对于北京市政府33号令加大了处罚力度,由过去对主办者、场地提供者3000-3万元的罚款额度增加到了1万-10万元。同时规定对于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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