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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11:20 沈阳晚报

  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记者田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5号国务院令,公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3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条例强调,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条例明确,国家奖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条例强调,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要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条例要求,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条例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和设备、工具,或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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