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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裁决车牌拍卖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0:04 红网

  9月9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立法情况的汇报会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举行。草案中提出,实行部分机动车号牌号码有偿拍卖,所得款项全部纳入社会救助基金。车牌拍卖问题又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议论。(9月10日千龙网)

  车牌拍卖引起社会各界和媒体的争论,已经有好几年了。争论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布施行前延续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后;而且已经由拍卖的行动上升到了法规

,许多省都制订了有关的地方法规。关于车牌拍卖之争,虽然许多人说了许多话,其实归根结底是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就是是否合理的问题;而所谓是否合理,其实就是公平与效率之争。说它合理,是说在优质资源紧俏的情况下,借助于市场法则,实行竞价拍卖,可以解决矛盾,同时可以筹集资金用于公共利益,例如用来作为“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公共资源的收益终究回归公众所有。而认为不合理的则说,车牌号码是属于整个城市市民的,如果以拍卖的形式进行分配,那就意味着其衡量标准是财富的多少。这是变相地剥夺了大多数市民挑选车牌的权利,有违公平原则。

  争论的另一个更具有实质性的问题是,车牌拍卖是否违法。这里遇到的是两个问题。第一,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认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人说,按照该法第九条规定,只要符合机动车登记的条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得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使证,不能附加条件。而主张车牌拍卖的人则觉得,《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提及车牌拍卖问题,所谓违法是推论出来的,所以连主张者也只好说“有违法之嫌”。

  对于是否违法的第二点,则是主张者认为,违反了公安部在2003年推出的30条便民措施关于“车辆管理所要将所有车牌号码一律输入计算机,实行电脑公开选号”的规定;同时违反了2004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的规定。而反对者则认为根本不违法。从法律性质上讲,国家发改委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是部门规章,公安部的30条便民措施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是国家部委的文件而已。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存在上下位法之间的关系,因此,地方性法规没有服从部门规章的义务。

  那么,谁来裁决车牌拍卖之争?对于其合理性之争,通过一段争论之后,地方人大可以通过听证,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对于是否违法,则应该给出一个答案,而不能存在犹豫。车牌拍卖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公安部应将此问题上报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的工作机构,请其对车牌拍卖是否违法问题作出答复。至于地方立法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的问题,《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公安部应将此问题上报国务院,待国务院裁决。但公安部门尚未有所动作,只在广东出台车牌拍卖规定时,表示“拍卖必须报批”,这种答复是不通顺的,行就是行,不行就是不行,不存在审批问题,不能给自己增加一项莫名其妙的行政审批事项。

  车牌拍卖应该有一个结论了。在以法治国的今天,怎么能发生对于同一法规,各地各说各话,自行其是的局面?同是中国公民,在不同地方面对不同的法规,怎样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稿源:红网)

  (作者:殷国安)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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