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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权益是见义勇为的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0:11 红网

  近日,第九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评选表彰活动评委会正式公布“评选启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海南陈贤壮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马加爵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社会存有分歧。11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张桂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肯定了助擒马加爵属见义勇为。(9月11日《法制日报》)

  自陈贤壮入围见义勇为61人大名单后,社会对此一直议论纷纷,赞成者有之,反对

者更是指责这种重奖下的见义勇为是唯利是举行为,不值得称赞。对此,权威人士出面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诠释,有利于澄清模糊认识,从而进一步弘扬其英雄行为。

  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潜意识中界定见义勇为应是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行为。不流血搏斗,或者不负伤住院,乃至于不英勇牺牲,就算不得见义勇为,而陈贤壮仅仅只是举报而已,且拿走了重奖,怎能算见义勇为?

  如此认为见义勇为就得付出血的代价、牺牲个人利益的观点,显然是对见义勇为的一种误读,是用狭隘的利益观点看问题,更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重庆开县农民英雄金有树“我救19人,谁救我的命”的呐喊,应该成为我们反思这种观点的一种标本。

  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而不是一种法律约束。面对邪恶和丑陋,是漠然视之,甘当麻木看客,还是“路见不平一声吼”,勇往直前匡扶正义、伸张正气,往往取决于一个人的道德价值和内存品德,其内在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尽管陈贤壮只是举报,但这种举报却是一种道德积蕴的结果,正所谓“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时代的发展,对人的权益保障和对生命的敬重,已成为社会文明和谐的最根本的标识。见义勇为者既是英雄,也是凡人,他们既有高尚的精神境界,也有现实的权益和诉求。因而,让见义勇为者在彰显其道德价值的同时,社会给予其相应的物质补偿,这不仅只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利益,也是社会所应具有的一种道义上的责任。

  社会需要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但更重要的是社会应承担起相应的“扬善责任”,那就是健全和完善见义勇为者保障救助机制,这是基本前提。

  (稿源:红网)

  (作者:陆志坚)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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