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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属国企不再“办社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0:46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讯日前召开的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会议传出消息,到明年3月底前,该省国有企业所属的106所中小学和11个公安机构,将移交地方管理,省属国企办社会职能的分离工作将全面完成。为此,山东省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据介绍,截至2004年底,山东省管企业中有15家办有中小学校106所,拥有资产6.3亿

元,教职工9312人,离退休人员3171人,企业每年补贴2.8亿元。另有11家企业设有公安机构,目前多已纳入省内各级公安部门管理。106所中小学和11个公安机构,以往平均每年需要企业补贴经费总计3亿元左右。

  此外,企业中还普遍设有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市政机构、社区服务、居委会、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等其他社会职能机构。

  据悉,此次分离的实施办法,主要是与列入移交范围的单位签订协议,企业不再对这些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其人员管理、工资管理、党团管理、社会保险关系等一次性移交当地政府及部门管理。

  分离企业所办医疗、社区、市政、生活服务等机构,如何操作由企业与地方政府具体协商,可以将资产、人员一并移交,也可以在改制完成后移交当地管理,且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对列入全国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企业所办社会职能机构的移交,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同时,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全部纳入移交范围,对通知下发前未随中小学校移交的离退休教师,可一并纳入这次移交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安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移交时实际占用资产数额或企业账面数为依据,实行无偿划转。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由原企业承接。同时,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和公安机构,在2005年至2007年过渡期内,其补助经费由企业全额承担;自2008年起,由山东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承担1/3,设区的市以下政府承担2/3。

  (董莉)

  《华东新闻》 (2005年09月12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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