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法庭上“官民平等对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0:49 人民网-华东新闻

  江苏南通两级法院在审理数千件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很少有“一把手”出庭应诉,甚至副手出庭的也不多。近日,南通市出台《关于建立行政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规定将这一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对不按规定出庭应诉、败诉情况不能得到有效改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7月15日,如皋市人民法院的一次庭审中,原告———该市某酒业公司负责人与被告如

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陈建中、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孙锋正面对面进行行政诉讼诉辩。这是江苏省南通市推出行政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出现的新情况。

  为官理应重视“民告”

  堂堂干部坐在被告席上,不仅掉份儿,而且浪费时间———一些放不下“官架子”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屑、甚至不敢出庭与“民”面对面地对簿公堂。多年来,南通两级法院在审理数千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很少有行政机关的“一把手”出庭应诉,就连副手出庭应诉的也廖廖无几。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首长”能否出庭应诉不仅是理念问题,还涉及制度建设、官民关系、社会和谐等诸多深层次问题。2003年开始,该院开始探索突破。

  去年2月,海安县人民法院率先在辖区内向当地政府发出《关于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列入年终考核的建议》。县长章树山在政府组成人员扩大会议上,专门作出了行政机关“一把手”必须出庭的要求和将亲自出庭的承诺。

  这位县长首次“必须出庭”是在7月16日上午。这天,海安法院1号法庭内,一起村民起诉县政府建设用地行政许可案开庭。这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该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府行政诉讼案,也是该院第一起涉及行政许可的诉讼案。原告海安县某村村民陈某夫妇意外发现,对面被告席上坐的竟是平时常在电视里见到的一县之长章树山!这对夫妇虽然没能蠃官司,却心平气和:“官与民原本是平等的。只是以前我们太不了解政府的良苦用心。”

  章树山县长庭诉后也深有感触:“我在这里听到了一些平时听不到的声音,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案件政府是胜诉了,但以后即使有可能败诉的案子,我也义不容辞地到庭应诉。”

  “对话”有利于解决争议

  “在行政案件中,面对强大的行政机构,老百姓显然是弱者,因此我们要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在诉讼中官民平等对话。”南通市中院行政庭庭长任乃法说。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少的问题提到了人大常委们的案头。2005年5月,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治南通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中,委员们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难”的问题提出一致意见,要求政府不仅把这一内容写进实施意见,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抓好落实,真正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难的问题。

  6月20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诉讼以及落实这一制度的情况要定期检查;市政府将此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对不按规定出庭应诉、行政应诉败诉情况不能得到有效改变的予以通报批评。与此呼应,南通中院主动与政府法制部门联系,推广海安、如皋、海门等地法院自2003年以来推动行政首长出庭的经验。

  南通市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要求村民刘某执行计划生育国策过程中,无意中造成刘某暴烈性骨折、截瘫。刘某家属将镇政府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庭审中,该镇镇长出庭应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执行计生基本国策是对的,但过程中未能完全依法行政,涉案行为实际已构成对公民的侵害。经协调,该镇政府作了行政赔偿。这成为南通历史上行政赔偿诉讼案外赔偿数额最大的一起。

  南通市中院副院长李莹说:“行政负责人出庭,一改过去政府官员高高在上俯视百姓的视角,转变为面对面的平视。通过辩法析理,不仅有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而且通过庭审中对执法情况的了解,使行政执法中推诿、扯皮、不了了之的问题大大减少。”

  “应诉”有助于提高执政能力

  “行政首长在出庭应诉过程中,易看到一些平时自己工作中觉察不到的不足,这对提高干部的执政能力大有帮助!”南通中院院长陆国甫说。

  “现在公民的法治意识增强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如果干部不依法行政,自己也将无法开展很好的工作!”

  2004年,南通某区政府和市房管局联合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公告声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系拆迁户低价位安置房,不得以商品房出售,如有购买者,责任自负!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纸诉状将该区政府和市房管局同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房管局在这方面具备行政管理的职责,而区政府不具备发布此公告的法定职责。通过多方协调,最后原告撤诉。该区相关负责人在应诉过程中实实在在地补了一堂普法课。“政府不能无视法律、包管天下。”他们发自内心地感叹,“现在市民的法治意识提高了,作为行政管理者,行政机关也要相应地适应要求,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2004年11月,南通中院被最高法院授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华东新闻》 (2005年09月12日 第四版)

  作者:本报记者徐爱民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