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名做生意险些吃大亏(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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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1:52 重庆晚报 | ||
据大渡口区法院有关法官介绍,今年7月14日,法院受理了一起普通货款纠纷。据供货方李廷怀称,他在2003年前后开始为重庆渝州特殊钢厂(以下称钢厂)供货,提供劳保用品。截止2003年12月11日,该厂累计欠下货款6441元,经多次催收,该厂均未给付。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厂给付货款。他还告诉法官,当初和该厂进行业务往来时,用的是化名李杰,包括在各种单据上签字,都是用的化名。 经过详细调查,法官得知,李廷怀采用化名是担心引起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从来没有使用过李杰这个名字,其他人都不知道。也就是说,他只有在同该厂的生意往来中使用这个名字。 为了证明李杰就是自己,李廷怀曾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要求出具证明,派出所因为不清楚李杰这个名字的使用情况,没有给他出具相关书证。法官为此告之,举证时,他须证明与钢厂业务往来单据中的李杰就是其本人。如果无法举证说明就是自己,加上钢厂矢口否认与之有业务往来,他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8月5日,法院如期开庭审理此案,钢厂也专门派人参加了庭审。法庭上,该厂很讲诚信,认可他们和李杰的业务往来,并认同坐在原告席上的供货商就是李杰,也承认归还欠款。 法院根据庭审情况,作出了重庆渝州特殊钢厂给付货款6441元及利息的的民事判决书。领到判决书时,悬在供货商李廷怀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记者 罗彬): 化名经商有风险 此案判决后,大渡口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全斗成称,用化名做生意产生经济纠纷,他们还是第一次遇到。 此案中,欠款单位算是讲诚信,承认有欠款的事实。如果该厂不认账,硬要李廷怀举证就是李杰,而他又拿不出来,就要输官司——这就是化名做生意的风险。 全斗成还称,市场经济需要建立诚信体系,要求生意人必须采用实名制与人进行经济交往。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或遇到了不诚信的单位、个人,自己的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另一种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同时,在经济交往中要有防范交易风险的意识,一旦发现对方有支付资金困难,立即停止供货,要求支付货款,并保存好业务交往中的相关凭据,以备诉讼之用。 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