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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不愿换岗解聘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1:52 重庆晚报

  新华社电实施内部人员调整时,员工常小姐不愿调换工作岗位,公司以此为由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常小姐申请仲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常小姐。日前,万州区法院判决该公司败诉,并向员工支付6018元。

  2003年5月,常小姐应聘进入万州一家电公司工作,并担任公司采购部助理一职。2005年5月,公司实施内部人员调整,并告知常小姐,因销售部门需要,希望调她到销售部门任

助理,对此常小姐婉言拒绝。同日,公司便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强行与常小姐解除了劳动合同。

  事后,常小姐向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认为,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给予常小姐工资和经济补偿。该公司对仲裁不服,拒绝接受,并将常小姐告上了法庭。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在常小姐没有做出违反劳动合同行为的前提下,强行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支持劳动部门的仲裁结果,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常小姐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和经济补偿金4018元。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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